王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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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赠房产 分手没拿到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465人看过

时下许多人特别是一些中老年人选择同居生活,但殊不知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存在诸多风险,因同居而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加。“分手协议”、“财产分割”等问题引发的官司更是不在少数。法官提示,同居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分手费协议不受保护

张先生与王女士各自离异后,开始同居。2014年2月,双方感情破裂,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协议写明,经双方协商王女士要求对方支付12万元的分手费,收到付款后将不再干扰男方生活,双方也不再来往。但签订协议后,张先生一直未履行义务,王女士因此将对方诉至海淀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各自离异后自由恋爱,建立正常的恋爱关系,二人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选择同居情有可原,但法律对这种非法同居关系不予保护。最后,海淀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工龄白付出房屋仍无权

高先生与李女士相识后开始同居。2000年李女士与单位签订了一份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根据批复,约定李女士购买房屋一套,房价款共计4万余元,由于在购房过程中使用了高先生28年的工龄,李女士节省了近2万元购房款,于2001年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来,高先生认为使用了自己的工龄,已构成出资,故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分割于同居期间购买的该套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先生主张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但并未提交证据,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因双方并非夫妻关系,更利用虚假身份关系使用工龄,做法不妥。李女士应向本单位补交优惠款。高先生不能以使用其工龄为由而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最后,海淀法院驳回了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共同财产视为一般财产

刘女士和赵先生相识后同居,2003年赵先生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分手后,赵先生写了一份“愿把房屋产权分给刘女士50%”的协议。但后来,赵先生又写了撤销声明。刘女士则认为撤销无效,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为共同所有,各分得一半财产。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赵先生所写协议书为赠与协议,在办理变更过户前,赵先生已经撤销赠与,故该撤销行为有效,海淀法院因此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居关系不受保护

海淀法院秦纳杰法官提醒,同居关系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双方不能因为同居关系而产生与婚姻关系相似的人身及财产法律关系。

法律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一方的个人所得均应当认定为个人所有财产。也就是说,同居关系期间财产以个人财产为原则,以共同财产为例外。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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