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后又同居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383人看过


  离婚后又同居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同居的意思是指两个相爱的人暂时住在一起的行为,同居关系一般常用在异性之间,然而这种关系其实是不受法律的保护的。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已经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又同居的,系非法同居。

  提问:

  离婚后不到两个月再同居,同居一年后有法律效力吗?

  解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应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之前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符合实质结婚构成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之后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符合实质结婚构成要件的,应当告知其在受理之前,补办结婚手续,未与补办的按照非法同居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5条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自愿复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手续。

  综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已经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男女双方在离婚之后,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手续,而一起生活。按照上述司法原则,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属于事实婚姻,系非法同居,双方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建议立即办理结婚手续 维护合法权益。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