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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他人同居,妻子诉求获赔偿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361人看过

   核心内容:近日,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丈夫与他人同居二诉求的离婚,妻子获得精神赔偿,具体案情如何?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介绍】
 
  2007年5月初,原告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沈某离婚,孩子归自己抚养。沈某在答辩中同意离婚,但认为离婚的过错在原告,根据规定原告应支付其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请求依法分割共同债权债务,将孩子判归自己抚养。
 
  经审理查明,杨某与沈某于2001年7月份登记结婚,2003年1月份生一男孩,常年随其祖父祖母生活。自2006年9月开始,杨某与一湖北女子开始同居,原、被告为此产生矛盾。被告沈某于2007年2月份开始出现夜寐不安、心烦、记忆力差等症状,多次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15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杨某长期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被告沈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应赔偿被告因此受到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原、被告之子常年随祖父母生活,不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有利,因此以其随原告生活为宜。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沈某离婚,并对双方的和问题玻璃并作出判决,同时判决原告杨某赔偿被告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医疗费损失1500元。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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