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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和重婚有什么区别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316人看过


   非法同居是指什么呢?
 
  的确,没有法律上的明确定义。那我们如何定义好象都不为过。而根据习惯,我对非法同居的概念更倾向于这样定义:非法同居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异性共同生活居住。
 
  a、主体必须是异性,无论成年与否(呵呵,有合法关系的除外)。
 
  b、没有合法婚姻关系;
 
  c、必须是为共同生活之目的;
 
  d、必须是居住一起。
 
  从这一概念论,开房(这个概念并非法律概念,定义不明确,不讨论)是否为非法同居,不得而知。
 
  个别学者还定义为: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我的观点:至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群众是否“也认为”是夫妻,我认为不影响对非法同居概念的定义。本来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对这种同居的处罚措施。
 
  3、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下称新婚姻法)对以前的非法同居是如何处理呢?
 
  为了加大对违反婚姻忠诚义务行为的处罚,新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都涉及到一个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更是明确了这一概念:
 
  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见,按目前法律来说,非法同居这一概念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取而代之的是更为规范科学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后者严格的区分了‘非法同居’与‘重婚行为’,而此前的非法同居概念模糊不清。
 
  那婚姻法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处罚并不是直接的,而必须是以出现了“导致离婚”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
 
  另: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严格来说,这并不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处罚,而是一种法定的离婚情形(必须调解)。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罪区别?
 
  刑法规定了重婚罪。
 
  其他不多说,简单说说外在表现: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不以夫妻名义是重要区别之一 。
 
  当然,现在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个概念不完全包括了以前的非法同居。前者要求必须是有配偶者,而后者未必。
 
  因此,要严格区分‘非法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罪’的区别。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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