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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保险权益性财产如何主张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241人看过


   夫妻离婚保险权益性财产如何主张

    根据有关规定,保单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夫妻离异,解除婚姻关系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就失去了保险利益,不再具有投保人资格。投保人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但退保所得的保单现金价值,不能只作为投保人一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该对半分割。

  另外,退保并非唯一选择。

  对于一些投保时间偏短的保单来说,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会远远低于已经缴纳的保费,这样的话,将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就会得不偿失。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一方可以将保单缴费的资格、义务转让给另一方(也就是被保险人),同时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已缴保险费的一半或保单此时对应现金价值的一半。两人还要到保险公司,办理书面修改。完成之后,原来的被保险人就可以同时作为保单的投保人,继续缴费,维持保单的有效性。

  还有一种保单的受益人是孩子,遇到这种情况,同样可以采用转换投保人的方法延续保单的有效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说,保险合同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夫妻离婚后,作为投保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但必须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该要求。

  最麻烦的,是夫妻联合型保单。这种保单是以夫妻共同投保为计费基础,当两人婚姻关系破灭,保单就会失效。有些家庭型保单条款规定当夫妻离婚后,附加被保险人中的配偶的保险权益就会失效。比如泰康人寿的“爱家之约”家庭联合保单,太平洋寿险的一些联合保单。所以,若两人准备离婚,也要检查一下家庭联合保单,看看合同中是否有相应限制和规定。还可以咨询保险公司,看看是否可以做些被保险人的变更,或是将家庭联合保单转换为其他类型的保单。

  最后要提醒的是,别忘了更改保单受益人,以免自己父母或孩子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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