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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 公有房如何变更承租人?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10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792人看过


 夫妻离婚期间对财产进行了分割,而尚未履行的部分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呢?本市居民强某日前将前妻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李某表示二人离婚已有十年之久,当初离婚协议中未履行的部分已经失效。时报记者 刘纯
  庭审再现
  2008年,强某与李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某处公产房由强某承租,双方保证为此不再提出异议。离婚协议订立后,强某与李某曾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由于需要缴纳部分费用,考虑到自己的经济问题,强某便没有支付,房屋过户的事便搁置了。
  前不久,强某再婚。强某多次咨询房屋承租费续费和过户问题,但得知必须有房本持有人李某到场,才能办理相关手续。强某联系到李某,要求李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李某表示时过境迁当初的协议已过时效,就算强某去法院起诉自己,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强某与李某协商无果,只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强某诉称,自己要求李某配合办理变更房屋承租人手续,均遭拒绝。李某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行为已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某辩称,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是1年,此事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此外,承租权属于债权,债权也是受到诉讼时效3年的限制。两人十年前离婚,是强某自己怠于行使权利,现在已经超过诉讼期间的时效,法院应当驳回。
  法院审理
  某处房屋的出租方为某公司,承租方为被告李某。法院认为,强某与李某的《离婚协议书》对离婚后公产房承租问题进行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据该协议履行。
  本案涉及的企业产房屋承租权,不同于一般房屋租赁使用权,并非一般的合同债权。强某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承租权过户手续,系关于双方住房处理约定的附随义务,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且强某和李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房屋承租权过户也未约定办理的时间,对李某辩称强某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承租权过户手续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配合强某前往某公司办理房屋承租过户手续,将房屋承租方过户到强某名下。
  相关问题
  因离婚协议发生纠纷 法院是否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 需要哪些材料?
  解答:记者通过查阅《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这里所称的公有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宗教团体等所有,通过福利方式分配给职工,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除外。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办理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四)诉讼离婚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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