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签订后是否可以因一方认为显失公平而无效或撤销?
夫妻财产的分割不是单纯的市场交易,不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分割时充满感情、家庭关系等其他因素,婚姻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财产协议很难完全用公平原则来衡量,亦无从判断是否显失公平,不应简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显失公平的处理规则。
2、一方出资购买但在房产证上写双方名字时,离婚时如何分割房屋?
以双方的名义购买但实际上是由一方出资的房产,一般将产权证上载明的份额视为夫妻双方就婚前财产进行的特别约定,没有房产份额的,则推定为共同共有、各半分割,但并不必然平均分割。
也会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的时间及房屋的现状等情况。
3、婚后一方父母赠与给自己子女的汽车或不动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汽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征地补偿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征地补偿款的实质是依法专门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且征地补偿款只有具备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取得,征地补偿款是对婚前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续。
征地补偿款偏向于是专属人身性质的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5、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是否可以反悔?
若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在未办理过户登记前,一方反悔,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呢?
虽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但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系属于离婚协议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夫妻之间以及夫妻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故夫妻任何一方对该赠与条款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另外,离婚父母撤销对于子女的赠与也有悖于公序良俗。
6、离婚协议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
离婚协议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不同于一般的平等市场主体。因此,《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包括离婚协议在内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当然,有关离婚协议的也不是完全排斥《合同法》的适用。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