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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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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妈妈:你们虽然离婚了,但请给我完整的爱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10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494人看过


   1+1=3or4。大多数家庭都经历了这样一个奇妙的过程,结为夫妻,诞下爱子,从此家庭得以完整,幸福得以延续。孩子作为父母爱情的结晶,本是家里最宝贵的所在,然而因为父母感情破裂,导致家庭离散,孩子从美好的天地中被惊醒。父母的离异本是对孩子沉重的一击,然而离婚后给孩子带来的二次伤害却时有发生,让千疮百孔的小心灵再次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霾。
案情回顾: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仙人渡法庭最近审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的案件,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系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7年4月17日在老河口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婚后两人生有一女,取名张小某。随着女儿的出生,为这个家庭增添了更多幸福的色彩。然而经过几年的婚姻后,夫妻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进而导致感情破裂,双方最终协议离婚。2016年2月29日,经双方协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婚生女张小某由张某抚养,抚养费张某负担。于是在父母离婚后,张小某便跟随其父亲张某及爷爷奶奶生活。

    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原告陈某按离婚协议中双方的约定,依法行使自己的探望权,却在每次前往被告张某家探望女儿张小某时,遭到被告一家的阻碍。张小某的奶奶在见到陈某时会和其吵架,并和张某一同大声指责陈某;平常陈某给女儿打电话时,张某和其母亲也在一旁斥责张小某不要和陈某说话,称陈某是“坏妈妈”。陈某认为这种大人间的不和谐场景出现在孩子的面前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所以要求张某允许其探望自己的女儿时可以将女儿带离家中,防止陈某与张某的母亲碰面,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的探望环境,不受双方矛盾的影响。但由于张某与陈某之间的矛盾过大,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此后陈某多次探望时仍不免和张某母亲发生争吵,每次探望时,张小某看到妈妈和奶奶吵架时惊恐的眼神让陈某倍感心痛。于是,陈某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陈某于2018年8月23日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每周六、周日两天,陈某可以自由探望张小某,每年寒、暑假,在不影响张小某学习的情况下,陈某可以自由探望张小某。

 法院调解: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仙人渡人民法庭于2018年9月5日在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情绪都比较激动,庭后承办法官将二人带到办公室进行调解,希望二人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日后相见避免再发生冲突。二人到办公室后,陈某哭诉因探视女儿时总是发生不愉快导致女儿情绪紧张,张某亦不停的指责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父母产生的矛盾,双方僵持不下,仍沉浸在各自的负面情绪中。

    承办法官起初并没有急于发声开展劝导,只是给两位当事人倒杯水后静静的坐在一旁耐心的倾听双方的哭诉和抱怨,待原、被告均发泄完毕后,才缓缓的说道:“既然已经离婚了,之前发生的不愉快都成为过去式,你们都还年轻,余生很长,还有无尽的可能等待你们。你们能结为夫妻已是缘分,分手了就忘掉悲伤和矛盾。你们虽然离婚了,但是仍是孩子的父母,你们可以各自再建立新的家庭,但孩子只有这一个爸爸和妈妈,孩子是无辜的,既然生下她就应该对她负责,离婚已经给孩子造成了难以逆转的心灵创伤,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尽最大可能弥补孩子而不是在这里纠缠过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个案子我希望你们二人能商量一下,达成一致意见,生效的判决可以强制你履行义务,但却无法强制你表达爱意,希望你们都冷静思考一下,家庭破碎了,但仍应该给女儿完整的亲情关怀。”

    听了承办法官的话,原、被告无言以对,犹如一桶冷水浇醒了沉溺在过往矛盾中不愿自拔的两人,原告作为母亲更是泪如雨下,父亲也意识到自己将二人的恩怨强加于年幼无辜的孩子身上,对孩子是多么不公平。被告思考片刻主动让步,决定同意让原告探视小孩的时候将小孩带离其家中,外出共同相处。最终原、被告在法院组织协调下自愿达成协议,就陈某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保障陈某顺利充分的行使探望权。

    孩子是父母的传承,本应是享受父母呵护、家庭幸福的天使,但因为各种原因爸爸妈妈决定分开生活,也请你们不要忘了孩子只有一双父母,没有人可以替代父母的爱,父母缺一不可,即使无法给予他/她完整的家庭,也请给予他/她完整的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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