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王某系夫妻。2014年吴某向叶某借款60万元,在偿还了15万元借款和部分利息后,剩余本金及利息逾期未能偿还,叶某向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2016年7月29日,建水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吴某偿还叶某借款45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吴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叶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建水法院向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多次寻找其未果。2017年4月20日14时许,执行法官发现吴某行踪后立即对其进行拘传,并对其所有的云G***91号黑色众泰汽车进行了扣押。在采取上述措施过程中,吴某打电话告知了其妻王某车辆被扣一事。不料当日15时许,王某悄悄来到建水法院,用其保管的备用钥匙私自将扣押的车辆开走,后又将该车转交给了某租赁公司。法院工作人员发现王某将被扣车辆开走后,立即采取各种方式联系王某,但均未找到王某。同日,吴某被处以拘留。
吴某、王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规定。2017年7月1日,建水检察院向建水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
建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积极缴纳执行款1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王某非法转移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物,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吴某、王某不服提出上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吴某在二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补缴了2万元执行款,共计缴纳执行款17万元,依法可适用缓刑。二审改判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王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被执行人吴某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与妻子王某联手将法院依法扣押的车辆开走转给租赁公司,二人的行为情节严重。该案经两级法院依法审判,一方面惩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不仅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警示威慑作用。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