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姚甲与朱某系夫妻,因存在家庭矛盾,自2011年起朱某长期在娘家居住。2012年,双方生育一子姚乙,姚乙出生后随母亲生活,由母亲朱某直接抚养。后姚甲多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未获准许。现姚乙起诉要求姚甲给付抚养费。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朱某与姚甲目前虽未离婚,但双方分居期间姚乙由其母亲朱某直接抚养,姚甲作为姚乙的父亲,同时鉴于姚甲已多次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况,姚甲现应当承担其与朱某离婚前姚乙必要的抚养费。故判决姚甲自2015年8月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姚乙生活费300元;自2015年8月起,姚乙的医疗和教育费,由姚甲负担二分之一(凭相应票据结算,在费用发生后15日内支付)。
法官说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如无特别约定,分居后的夫妻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有经济上的隐性参与,但若另一方多次提起离婚诉讼,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法院仍可判决另一方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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