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的离婚率很高,在婚姻大战中存在很多利益纷争,其中房产归属问题一直是财产分割的焦点。
案情介绍
杜xx与刘xx1994年结婚,婚后两人生活在丈夫杜xx家中。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隔阂,夫妻关系紧张,最后发展到妻子刘xx带着儿子在外借房居住。两人的关系一直处于这样的僵持状态。2008年,实在无法忍受的刘xx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孩子归自己抚养,并要求分得一半房款。杜xx也同意离婚,孩子可归刘xx直接抚养,但他要求继续居住在原来的住房,因为房子是婚前自己购买的产权房,与刘xx无关。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例时了解到,当事人杜xx和刘xx的房产属于共同承租公房,但在结婚前,杜xx已经通过购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承租权,婚后又通过售后公房的形式变成了产权房。
案例解读
目前大多离婚案例都与售后公房(原本是租赁的公房通过房改后 ,出售给原承租人)相关。通常状况下,由于公房是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因此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也依据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在实际处理中,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候的使用权价值也显得不公平,可区分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价值单独归属问题;如果这种实物分配还附加了其他条件的,比如要受配人必须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受配人因此丧失了一次性的分房基金等,则仍然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平处理。
2、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3、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适用条款: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
相关提醒
售后公房的产权在婚前购买还是在婚后购买,是有本质区别的。在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也专门对售后产权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售后公房,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简言之,婚前买下的产权就是个人财产,反之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旦以后离婚的话,该房子是要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避免纠纷的一大武器——财产约定
所谓亲兄弟明算账,何况是夫妻呢?如果未来婚姻一旦出现裂痕,而财产纠纷无法避免,或者你根本不想在离婚时与对方就财产的问题纠缠不清,简单的方法只有一个,进行财产约定。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为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
没有约定时的出路——分割
如果没有约定,夫妻任何一方又不愿意对财产让步,那么只有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夫妻如对共同财产有约定,按约定处理,但约定必须合法;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共同财产实际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合理分割。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