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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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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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可以增加吗?看看法院怎么判!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51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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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一天,司法所来了一位领着孩子的母亲,向我们咨询法律问题。通过了解,我们得知,孩子今年12岁, 2014年7月,孩子的父母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孩子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付给孩子抚养费、生活费、学费共计1000元。离婚后半年内,父亲每月付一次抚养费,半年后至孩子18周岁每半年付一次。然而,父亲支付孩子抚养费至2015年12月,此后未再支付。为此,母亲多次和父亲协商,要求他支付孩子从16年1月至今的抚养费,并且,想让父亲一次性付清孩子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由于孩子在校外学习培训开销较大,提出增加抚养费,由每月1000元增加到1500元。但是,父亲只同意支付2016年至今的抚养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到18周岁,也不同意增加抚养费。为此,母亲前来咨询,想知道自己的想法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法律又规定了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一般情况下,孩子是有权利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但是增加抚养费必须需要符合一些条件。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司法所了解事实后认为,孩子父母离婚时就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等问题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父亲自2016年1月起未再支付抚养费,显属不当,理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孩子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并要求一次性支付,与实际情况不符,法律上很难支持。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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