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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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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离婚情况下子女向其中一方主张抚养费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389人看过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甲的母亲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06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29日生原告李某甲。2015年3月份,被告李某从山东回家后,想出国务工,因中介、押金等费用,与原告的母亲王某发生矛盾。原告母亲王某遂于2015年5月1日带着原告回娘家居住。期间,王某于2015年6月19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李某与王某未能和好,原告李某甲一直随着母亲王某生活。2015年8月24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自李某甲出生之日起支付抚养费。


 
审理裁判
审理中,被告李某认可自2015年3月份开始没有给原告生活费,但称其与王某未离婚,不同意给付抚养费。且因为自己有严重的疾病,导致其不能从事体力劳动,没有工作,所以未能给付原告生活费。

我院经过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应予支持。原告母亲王某与被告李某分居后,原告李某甲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被告李某亦认可自2015年3月份开始未支付李某甲的抚养费用。故原告李某甲主张的抚养费用应自2015年3月份开始计算。因原告父母尚未离婚,原告在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以前,被告是否会履行抚养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对于起诉后的抚养费暂不宜处理。依据2014年江苏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958元的参照标准,考虑到被告李某身体确有疾病,被告应支付原告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1870元(14958元×25%÷12×6)。

遂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甲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的抚养费1870元。

 
案件后续
该案审结生效后,承办法官及时将案件移送至执行局执行。在承办人员和执行人员的耐心说服下,被告李某及时将抚养费交至法院,并表示会妥善处理其与妻子王某的婚姻问题,不管夫妻两人婚姻最终如何走向,均努力不让孩子受到不良影响。

 
法官提示
201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于同年8月13日实施。此案是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我院处理的首例父母未离婚情况下,子女向其中一方主张抚养费的案例。在不起诉离婚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要求夫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直存在争议。

原因是夫妻财产性共有财产,夫妻一方支付是否就视为另一方支付,在执行过程中就会遭遇尴尬。但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感情恶化后,夫妻财产实际上是各自控制支配的,已经处于分割的状态。如果因父母未离婚,就否决子女向其中一方主张抚养费,那就等于纵容了不负责任的行为,一些人就会借机逃避法律义务,正如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拒不离婚,拖欠给付抚养费,又或者是以给付抚养费作为强迫另一方同意离婚的筹码,使另一方被迫同意离婚来换取对方支付抚养费。

因此,不能将父母离婚作为子女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基于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法院也应当支持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上述案例明确,离婚并不是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不论婚姻是否存续,父母均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同时,由于父母未离婚,原告在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以前,父母仍有和好的可能,其父亲是否会履行抚养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只对原告起诉前的抚养费作出判决,起诉后的抚养费不作处理。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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