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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教育理念差异可否变更孩子抚养权?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453人看过

   徐某和叶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女,徐某某。2007年,叶某因琐事诉至法院要求与徐某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女儿徐某某随母亲叶某共同生活,父亲徐某每周可探望女儿两次。
     徐某某现为上海市某重点小学学生,为方便接送,叶某自女儿上学后即在学校附近租借了学区房。徐某为督促女儿学习,不断增加探望时间。即使在女儿与叶某共同生活期间,徐某也要求叶某将女儿的学习情况全程录音,交其审查。叶某虽感无奈,但也尽力予以配合。
       近期,因女儿学习成绩退步,徐某难掩焦虑,直接将叶某告上法庭,要求女儿改由其抚养。
◆ ◆ ◆
      这位父亲在孩子的学习教育方面,看来是一点也不含糊。望女成凤心切,看到孩子学习退步了,心里焦虑万分,恨不得一心扑在孩子教育身上,颇有点虎爸的风采。但遗憾的是,一旦在离婚纠纷中确定了孩子的抚养权后,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变更的,而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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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此,
当符合上述任意一个条件时,
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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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本案情况,仅仅因为教育理念的差异,是不符合抚养权变更条件的。因此,徐某无法申请法院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最终法院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所以,一旦产生离婚纠纷时,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也要思之再三,在诉讼或者调解过程中慎之又慎,否则倘若贸然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再要后悔重新争夺孩子抚养权时,就需要符合上述条件才行。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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