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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私自进行的亲子关系鉴定结论能否导致继承权的丧失(二)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323人看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王壹与被告张甲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问题。


首先,原告为证实被告张甲与王壹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向本院提交了显示检材分别为“王壹带毛囊毛发若干、带血棉球一份和张甲带毛囊毛发若干”, 且结论为“根据DNA分析结果,排除王壹是张甲的生物学父亲”的亲子鉴定检验报告书。

因被告否认原告的证人曹某所述的于今年10月13日在与被告争执中拽了被告的头发这一事实,且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上述亲子鉴定检验报告书中两份检材的真实性,故无法确认该份报告中检材来源的真实性,且因该鉴定是原告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的,被告对鉴定的程序和结论亦不予认可,故对该亲子鉴定检验报告书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王壹与张甲的母亲张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原告除该份亲子鉴定检验报告书外未提供其他证据相印证其主张,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实被告与王壹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本着维护亲子关系稳定性和谨慎的原则,原告主张被告张甲与王壹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亲子鉴定涉及人身权利、当事人的隐私及人与人之间亲情的变化和家庭关系的稳定,除非当事人双方自愿,不宜采用强制方式进行鉴定。诉讼期间被告张甲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故对原告提出的就王壹及张甲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告张甲在王壹生前是否对其有虐待、遗弃行为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本案中,原告以被告张甲不愿意出钱给王壹治疗、不予护理,且存在虐待和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等事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甲丧失继承权。

依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举证能够查明,被告张甲曾就王壹治疗及费用等问题与原告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双方约定了王壹医疗费如何支付、如何护理等问题,在王壹车祸住院期间,被告张甲也前往医院探望、看护、送饭等,故原告主张被告张甲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行为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以被告张甲非王壹的亲生女儿以及被告对王壹有遗弃、虐待行为而要求判决被告丧失对王壹继承权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据此,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驳回原告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王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案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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