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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抚养了解一下?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男子获赔6万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342人看过


因前妻拒绝其探视儿子
男子将她告上法庭
要求变更抚养权
诉讼过程中
前妻称儿子非前夫亲生
司法鉴定意见也佐证了这一说法
在此情形下
男子能否向前妻主张赔偿?


日前
集美法院审理了一起
特殊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一审判决被告小何
返还原告阿华支付的抚养费5.6万元
并赔偿原告阿华精神抚慰金6万元
及鉴定费


案情速递


阿华与小何在2004年6月登记结婚。

2011年5月,小何生下儿子乐乐。

2015年8月,阿华与小何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乐乐由小何抚养,阿华无需支付抚养费但拥有探视权。

2016年8月,阿华以小何拒绝其探视儿子为由,向集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变更抚养权,乐乐由阿华自行抚养。


诉讼过程中,小何称乐乐与阿华无血缘关系。

经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认定乐乐与阿华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法院驳回了阿华主张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2017年2月,阿华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阿华认为
鉴定报告显示其与乐乐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这事实对其打击很大,精神上遭到难以忍受的痛苦。其与小何结婚后,尤其是小何怀孕期间和生孩子后,对小何都照顾有加。
对于乐乐,其视为掌上明珠,并且给予无微不至的关怀。现在鉴定乐乐与其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说明小何对婚姻、对家庭、对子女极端的不负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何赔偿其因乐乐支出的抚养费2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小何辩称
阿华要求赔偿抚养费20万元缺乏依据。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为阿华遭受了抚养费的损失,抚养费也应以厦门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标准,据此得出抚养费共计5.1万元,该费用应由其与阿华各承担一半。

另外,阿华诉求的精神抚慰金10万元过高。双方婚后因长久未生育,感情开始出现裂痕。其由于文化水平不高,才愚昧地想通过与他人生育子女来维持双方的婚姻,其主观过错程度较低。其现独自一人抚养乐乐,没有固定收入,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较差。且在乐乐出生后,其承担起大部分抚养责任,阿华并未付出太多的经济及感情。

 小何需赔偿阿华抚养费和精神损失
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华没有证据证明其每月实际支付了5000元的抚养费,对其该标准难以支持。上述期间内阿华、小何和乐乐的户籍地均为集美区,依法应以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标准计算,金额计算为11.2万元。该期间内乐乐由双方共同抚养,故抚养费应各承担一半,金额为5.6万元。
阿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孩子近5年,且此前为了能时常与孩子见面,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对孩子的在意及关爱由此可见一斑。小何与他人生子并从2011年欺瞒阿华直至2016年,在双方之前的婚姻关系中明显属于过错方,阿华不可避免地在精神上遭受了严重伤害,小何应对阿华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故结合厦门市平均生活水平、小何的过错程度和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万元。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阿华认为赔偿金额过低,上诉至厦门中院。不久前,厦门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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