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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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论坛136:偷拍偷录证据的效力问题——从两则离婚纠纷案例说起(一)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2日|分类:消费权益 |376人看过


阅读提示:在民事诉讼有关非法证据的判断中,采取秘密手段获得的证据,涉及到相对人的隐私权,证据的效力一直饱受争议。文章从现实案例入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探讨婚姻案件中偷拍偷录证据的效力问题。文后另附关联文章推荐阅读四篇。

2001年新婚姻法实施以来,或是由于离婚案件损害赔偿原则的规定,实践中一方以秘密手段获得的涉及相对方或第三人的隐私的证据日益增多,而对该类证据合法性的标准并无详实统一的界定。下文将从两则离婚纠纷案例入手,结合法规司法解释和实践探讨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两则离婚纠纷案例

第一起案件中,原告许某与被告常某原系同事关系,后自主恋爱,于2007年3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为生活琐事渐起纷争致感情不睦。原告提出,其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原告出示了一组照片证明。原告提出,该组照片为2009年6月22日,被告常某与一女子留宿于常某的出租房内,经由原告撞破并拍照取证所得。照片之中,被告与一女子均为全身赤裸躺在床上,身上仅有被单遮掩。庭审质证中,被告提出照片中男子非为其本人。后经过主审法官认定,采用该组证据。该组照片证明,被告未尽夫妻忠实义务,存在过错。[1]

第二起案件与第一起案件相似,原告为证明被告在外与他人同居,聘请沪上一家侦探机构,取得了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包括被告与一女子出入某处租赁居所的照片;第二组证据为租赁居所邻居证言证明被告与该女子长期共同居住;第三组证据为私家侦探破门而入拍摄的被告与该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照片。

以上两个案件的共同点,在于都是离婚案件之中一方提交的证据涉及到相对方的隐私权。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那么上述两案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是否侵犯了对方当事人隐私权?是否侵犯了当事人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可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涉及隐私权的证据和权利

一、隐私和隐私权

侵权责任法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种对隐私的保护。但是是不是隐私即等同于隐私权,即所有的隐私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呢?笔者认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并不是所有的隐私都可以形成隐私权。

笔者认为隐私可以分为合法的隐私和非法的隐私。当公民个人的隐私触犯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违反公序良俗时,即为非法隐私,不形成隐私权,不受法律保护。反之只有合法的隐私才能享有隐私权,也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取证时,只要没有侵害他人合法隐私则不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俊害,其取得的证据只要符合证据的其他两个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即可作为定案依据。[2]

二、隐私权和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了解权或者知悉权,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获取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知情权一词,最早由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在1945年的一次演讲中提出,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国家应保障公民在最大范围内享有获取信息的权利,是一种积极的兼具公权与私权双重性质的权利。[3]

隐私权与知情权某种意义上存在着冲突,公民在享有隐私权的同时并不能侵犯相对人的知情权。比如在婚姻案件中,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如丈夫在外与他人同居。该同居的事实对社会大众构成隐私权,不可被侵犯,但其妻子应对其享有知情权。如果妻子有所发现,并对该行为进行拍照取证,用以维权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但如上文中的第二个案例中,私家侦探闯入拍下被告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照片,作为证据使用。该证据能否被采纳?笔者认为,此时私家侦探的发现和拍照行为并不等同于妻子发现和拍照的行为,这样获取证据的手段和方式并不合法。这就引出下文的所探讨的话题。

民事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用意是限制国家公权力,保护个人权利。很多学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出于平等地位,因此并不需要规定该项原则。但是实则不然,正如我国台湾学者李学灯所言,“惟在法治社会之定分止争,首以证据为正义之基础,既需寻求事实又需顾及法律上其他政策。认定事实,每为适用法律之前提。因而产生各种证据法则,遂为认事用法之所本。”[4]因此为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性,避免司法活动受到非法证据污染,需完善相关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立法规定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该《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02年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这标志着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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