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管辖(二)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1日|分类:法律顾问 |1647人看过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是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明确指出不参照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7条规定的案例可见:(2015)鄂民一终字第00248号、(2015)南市立民终字第230号、(2015)石民立终字第00858号、(2015)盐民辖终字第00124号、(2016)赣11民辖终181号、(2016)苏08民辖终180号、(2017)苏05民辖终356号。

如(2015)鄂民一终字第00248号案件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民诉法解释》第27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造成损失,而本案中,华坤公司系因诉中财产保全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要求精能公司赔偿损失,故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精能公司诉华坤公司、楚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精能公司申请诉讼保全的财产在天津市,被告精能公司的住所地亦在辽宁省,并不在湖北省荆州市辖区内,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权纠纷确认本案的地域管辖,认定湖北省荆州市并非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又如(2016)赣11民辖终181号案件中,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系一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本案被上诉人银行账户开户行为广丰区农业银行,故侵权行为地在江西省广丰区,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本案可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7条之规定由受理起诉法院或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该条法律规定明确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系因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纠纷的案件,不宜扩大适用范围。

从整体上看,第二种观点占据了绝对的主流意见。山东地区的法院更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在杜万华大法官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一书中,作者认为,适用《民诉讼法解释》第27条应当注意,因申请诉前保全造成损失提起的诉讼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侵权之诉,属于因一方当事人提起保全措施申请后造成了损害后果,从便于被害人起诉、便于法院审理的角度,在区分解除申请诉前保全后是否起诉或仲裁,作出了不同规定,规定了特殊的地域管辖。[4]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为:

1 . 《民诉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适用于诉前保全引发的纠纷,适用范围明确。《民诉法解释》并未规定诉中保全也适用该条规定,也未就诉中保全作出同样规定。最高院的理解与适用中也仅提及了诉前保全的情形。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应该认为最高院仅就诉前保全的情形作出了特别规定,而不能认为同样适用于诉中保全的情形。

2 . 从最高院阐述的理由来看,对诉前保全的情形作出特殊规定,是基于“便于被害人起诉、便于法院审理”的考虑。对诉中保全的情形并未特别规定,因此应将“便于被害人起诉”作为价值追求,在“便于被害人起诉”和“便于法院审理”产生一定冲突时,仍应优先考虑当事人利益,尊重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问题三 :

《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侵权行为地应当如何认定?

对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发(2006)41号)阐述的非常详细,具体如下:

62、侵权行为实施地,是指侵权行为从开始实施直到实施终了地区。如果侵权行为扩展的地区涉及几个行政辖区的,从侵权行为开始实施到实施终了的地区,均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63、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侵权行为致使受害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损害事实发生地。如果损害结果发生在数个行政辖区中,这些地区均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64、不论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有一个或者数个,凡是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根据方便诉讼的原则选择管辖法院。

65、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及被告(侵权行为人)住所地在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的,该案由该院管辖。侵权行为地、结果地和被告住所地三者不在同一个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三者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是,保全标的物所在地是否为侵权行为地?

在(2014)常商辖终字第94号案件中,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因错误申请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苏浙皖公司主张的本案的侵权行为应是赛特公司的错误财产保全申请,其提交申请的法院所在地应视为侵权行为地,至于宜兴市人民法院依职权到溧阳市采取的保全措施并非真正的侵权行为地在溧阳市,属于溧阳市人民法院辖区,故苏浙皖公司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在(2017)鲁14民辖终28号案件中,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溧阳市中鼎饲料机械厂申请溧阳市人民法院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是山东省夏津县,故侵权行为地为山东省夏津县。因此,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与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由管辖权。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选择向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实际上仍然是对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理解问题。首先,保全错误中的侵权行为应当是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行为。如(2016)沪01民辖终375号案件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纠纷是因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原审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这一诉讼行为而引发。其次,由于人民法院对保全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保全措施,对相应财产的流动、负担予以限制。如保全错误,则相应财产的使用价值可能会产生减损,相应财产所在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

另存在争议的是,保全标的物为不动产,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2015)眉民管终字第56号案件中,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侵权所涉及的财产系不动产,故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笔者认为,认定保全标的物为不动产,并认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在结果上并无不当。但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则排除了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的管辖,并不正确。

 
涉仲裁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在(2013)苏中民辖终字第0249号案件中。此前,张家港金州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依据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所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申请财产保全。上海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并对申请执行人的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2011)苏中执字第179号案中应收执行款予以冻结。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系因仲裁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引起的损害责任之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侵权行为地应为提出错误申请的申请人住所地,故上诉人张家港金州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


[1]参见万发文:“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构成及赔偿”,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6期;陈兵、姜金良:“财产保全错误类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载《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1期。
[2](2014)宁商辖终字第262号、(2014)长中立民终字第03310号案件中虽未明确提出第28条的适用,但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引用及阐述表明对应法院仍是适用28条规定的。
[3]杜万华、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逐条适用解析》,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6-37页。
[4]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39页。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