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彩礼是我国大部分地区普遍存在的现象,因各地风俗的不同,彩礼的金额也是不同的。现实生活当中,未婚男女在结婚之前会有送彩礼的习俗,这在我国大部分地区都是存在的。那么彩礼是否送出之后就不能再要回?未婚男女最后未登记结婚是否要退还彩礼?这时候的彩礼该如何退还?是否退还彩礼应该如何判断?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彩礼?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或者女方家人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一、未登记结婚是否要退还彩礼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
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入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
在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也即是说,双方没有领结婚证是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一,但不是返还所有的彩礼,而只是返还大部分。
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具体情形如下:
1、夫妻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即没有结婚;
2、双方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重来没有一起生活过;
3、因为婚前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彩礼的一方生活困难;
二、彩礼不用返还的情形
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1、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2、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赌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由上我们可以知道,彩礼是否返还,一般可以根据是否进行了婚姻登记进行判断,未登记结婚的,彩礼一般可退;进行登记结婚的,彩礼一般不可退。
三、本文涉及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院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意见》
第五条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