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与债务法律制度汇览(二)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3148人看过



二、财产分割的份额
俄罗斯规定,夫妻双方间的合同无另行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确定对该财产的份额时,夫妻的份额为均等。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或)为夫妻一方值得考虑的利益,特别是如果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未获得收入或者损害家庭利益开支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有权不按夫妻份额均等的原则判处。

俄罗斯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在确定夫妻双方对该财产的份额有争议时,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按照双方的请求确定,哪些财产应归夫妻各方。如果夫妻一方得到的财产价值超过其应得的份额,则可判给他方相应的货币补偿或其他补偿。

美国规定,在婚姻解除后,除非法院判决或书面同意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前配偶都可以作为不动产共同租赁人对前婚姻财产享有未分割的二分之一的利益。

瑞士规定,夫妻财产制解除时,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按财产分割时实际存在的价值估价。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和所得财产的分割:夫妻一方的所得财产和个人财产,按夫妻财产制解除时存在的实际价值时行分割。夫妻一方从福利基金处获得的救济或因不能工作而得到的补偿金,按年金的数额价值增加其个人财产中,在夫妻财产制解除时,该方有权要求获得该部分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情况为均等分割。


夫妻个人财产

美国、俄罗斯、菲律宾、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地区均有对夫妻个人财产有相关的规定:

一、法定的夫妻一方特有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在夫妻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夫妻婚后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法定特有财产:
1.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俄罗斯、日本、瑞士、意大利、菲律宾)
2.在婚姻期间一方获得赠与、依继承方式或者依其他无偿行为获得的财产。(美国、俄罗斯、瑞士、德国、意大利、菲律宾、台湾地区)。
3.夫妻一方专有的个人使用物品。(俄罗斯、瑞士、德国、意大利、台湾地区)。俄罗斯还规定即使是在婚姻期间用夫妻共同资金 购置,也认为为由使用物品的一方所有。
4.一方职业上必需的物。(意大利、台湾地区)。
5.因财产损毁而获得的赔偿。(美国、德国、意大利)。
6.对个人人身伤害的赔偿金。(美国、意大利)。
7.因精神赔偿所获得的补偿金。(瑞士)。
8.婚姻中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日本)。
9.夫妻以个人财产购置的财物。(美国、菲律宾)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日本、瑞士、台湾地区)

二、约定特有财产
约定的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婚后约定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如夫妻一方从事职业或者经商经营商务所得的财产。(美国、瑞士、德国、台湾地区)我国的《婚姻法》第十八条也对夫妻个人财产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夫妻债务

美国、俄罗斯、德国、日本、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就夫妻财产制及对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作了规定。

美国规定,本法不改变在婚姻生效日地既存的配偶与其债权人之间涉及财产或债务的关系。债权人符合本法规定所为的减少债权人权利的书面同意条款对债权人有约束力。婚姻财产协议不得约定对债权人的不利条款,除非债务发生时债权人已实际知道该约定条款。本条效力不得由婚姻财产协议变更。本法规定不影响配偶依据其他法律所享有之财产豁免权。

俄罗斯规定,如果财产的分割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法院有权对财产分割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

(一)夫妻一方个人的债务
瑞士、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夫妻一方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其所负个人债务的责任。

瑞士规定,对于其他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仅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清偿部分的价值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的一产。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加所欠的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其债务清偿责任,另行附加条款规定。

美国规定:
(1)配偶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婚前之债所致债务或者由婚前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所致债务只能由负债配偶一方的非婚姻财产清偿或者由未婚时本属配偶一方财产,结婚后属于婚姻财产的那部分财产清偿。
(2)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所负的其他任何债务,包括作为、不作为行为所致债务,只能按如下顺序清偿;负债配偶一方的非婚姻财产;负债配偶一方从婚姻财产中所获利益。

俄罗斯规定:
对于夫妻一方的债务只能追索该一方的财产。在该财产不足时,债权人为追索债务有权请求分出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分给债务人的份额。

菲律宾规定:
(1)负债务的配偶无专有财产或专有财产不足的,除一方婚前缔结但已为家庭增益的债务之外的婚前债务,支付一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因一方的犯罪或准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可从共同财产中属于负债配偶份额的财产垫付;所垫付财产应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扣除。
(2)共同财产不足履行前述义务的,夫妻双方应以个人财产共财承担支付责任。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加任何合法或非法的博彩活动的赢利或获得的利益,应为共同财产;但遭受的损失,由损失者个人承担责任,不得记入共同财产帐册中。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所负的债务
美国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所负债务,包括由作为、不作为行为所致债务,均推定为因婚姻利益或家庭利益所负之共同债务。

德国规定:
(1)婚姻双方应当首先清偿共有财产债务。如果一项债务尚未到期或一项债务存在争议,婚姻双方必须留存清偿债务所必需之数额。
(2)如果共有财产债务在婚姻双方的相互关系中应当由婚姻一方单独负担,则后者不得要求以共有财产清偿此项债务。
(3)共有财产以为清偿共有财产债务所必需的数额为限兑换

德国还规定:
对于婚姻一方在婚姻财产共有制存续期间因为属于保留财产或特别财产的权利或者因为占有属于上述财产的物所产生的债务,共有财产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权利或该物属于该婚姻一方经婚姻另一方同意后独立从事的经营业,或者如果该项债务属于通常由收入予以清偿的特别财产上的负担,则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俄罗斯规定: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追索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一方的债务,如果法院确定,夫妻一方的债务全部用于家庭需要,也追索夫妻共同财产。当该财产不足时,夫妻以其各自的财产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如果法院的判决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是由夫妻一方以犯罪余径获取的资金购置或增值的,可追索相应的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其部分财产。

俄罗斯还规定: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的共同债务在夫妻之间以其应负担的份额按比例确定。

瑞士规定:
(1)夫妻一方在行使婚姻生活的代表权或者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期间所欠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进行日常经营或从事项项职业期间所负的债务,如果其从事这些活动过程中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所得收益已经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3)夫妻他方承担的个人债务;
(4)夫妻双方与第三人约定,除欠债配偶的个人财产之外,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担保财产的债务。

美国规定:
(1)配偶一方为履行对他方配偶之扶养义务,及对婚生子女的扶养义务而负担的债务只能以婚姻财产和负债配偶一方的非婚姻财产清偿;
(2)配偶一方为婚姻利益或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只能从以婚姻财产和负债配偶一方的非婚姻财产清偿。

(三)中国的夫妻财产和夫妻债务制度
香港地区规定:
香港地区沿袭英国婚姻家庭法,英国不同于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较早地采用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香港现行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亦是夫妻分别财产制,也就是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均由双方各自所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相对于法定财产制,立法亦沿袭英国婚姻家庭法规定,但是对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规定较少,对于婚姻当事人约定的财产的范围和内容没有严格限制。而香港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主要集中在香港地区《已婚者地位条例》、《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及《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

夫妻财产分别制。
1、夫妻财产分别制的原则规定。根据香港地区《已婚者地位条例》第一条规定,夫妻结婚后,各自享有各自独立的财产权利,且独立承担各自的债务。

2、已婚女性的独立财产权利与义务规定。根据香港地区《已婚者地位条例》第三条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已婚女性犹如未婚时一样,有取得、持有及处置财产的能力;就侵权行为、契约、债务或者义务而言,有自我承担责任及被委以责任的能力;在侵权行为、契约或者其他方面,有起诉及被起诉的能力,及受有关破产的法律及受判决与命令的执行所规限,在各个方面均可担任受托人或遗产代理人,已婚女性有遗嘱权、委托代理权、已婚未成年有发收据权。

3、已婚女性的财产范围界定。根据香港地区《已婚者地位条例》第四条规定“已婚女性的财产”,结婚的女性,在结婚时已拥有或正拥有的财产;或于该日以后,已婚女性已取得或正取得的财产,或已转予或正转予该已婚女性的财产,须全归该女性所拥有,犹如未婚时一样,该财产并可据此而予以处置。不论在本条例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女性在享有财产方面的预用权或让与权如受到限制,且该等限制不可能加诸男性对该财产的享有者,则该等限制一概无效。

4、夫妻一方利用自己财产改善他方财产所取得增值状况应有权分享。根据香港地区《已婚者地位条例》第九条规定,配偶一方以本人的金钱或者有价物分担改善配偶他方的财产状况的,除另有相反的协议外,须被视为因此而取得该增值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大部分权益,其份额可相当于当时由双方协议决定的数额,若夫妻双方对此无协议,对夫或者妻的收益是否存在或者份额的多少发生争议时,法庭应根据案情结合公平原则裁判分配。

5、夫妻间为逃避债务欺诈债权人而发生的赠与或者其他投资行为无效。根据香港地区《已婚者地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夫妻间为欺诈债权人而互为赠与,但受赠与的财产实际上仍然继续掌握在赠与人手中的,或夫妻相互以对方名义存款或者其他投资,借以欺诈债权人的,均属于无效。

澳门地区规定:
澳门特区《亲属法》编制了四种典型的财产制度即法定财产制:取得财产分享制、取得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

1、取得财产分享制。
在没有婚前约定或者协定被认定无效或者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均视为采取取得财产所有制。夫妻各自对及婚前或者采用该种制度前已属于其拥有的财产及其后基于任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享有拥有权及收益权,并可以自由处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分别财产制。
选用这种制度意味着不存在共同财产,无论采用分别财产制之前或者之后取得财产,都属于个人财产。在大部分情况下,分别财产制由双方进行约定采用,但也有可能是法院命令采用。

3、取得共同财产制。
一方面夫妻各自对婚前或者选用这种财产制度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保留所有权和收益权,此为个人财产;另一方面,一方配偶同时与他方共同拥有任何一方在取得共同财产制存续期间内取得而未被法律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的一切财产,此为共同财产。共同财产中夫妻各占一半份额。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