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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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离婚纠纷中财产分配!不要因为离婚把企业拖入万丈深渊 !(二)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0日|分类:公司法 |488人看过


举例



B系某公司的创始人之一,持有某公司20%的股权,出资额1000万元;  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约定:“股东配偶因离婚而要求分割公司股东股权的,视为该股东同意按出资额退款。 该约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首先,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最高纲领,《公司法》“……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这也是公司自治的最大体现,股东之间的约定,契约精神;

最后,基于公示公信原则,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财产的约定效力大于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

当年提出让比尔?盖茨和他夫人梅琳达签订婚前协议的人就不是盖茨夫妇中的任何一方,而是微软董事会。



四、股权信托


对比婚前协议及婚内个人财产公证,更好的风险隔离工具便是“遗嘱+保险+家族信托”。

《信托法》第2条:“本法所称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可见,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管理工具,可不仅仅是眼下的理财工具。因为,委托人的目的可以是理财,也可以是其它需求。由于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委托人其他的固定财产,这部分财产做成信托后,在离婚时不需要再进行分割。如果两人信托的受益人均为自己,那么信托财产所得的收益则属于共同财产。

相较于婚前协议,采用股权信托可以很好地解决以下三个问题:其一,信托是委托人单方与受托人之间的协议,不需要家庭成员的同意,甚至可以按照委托人意愿不让家庭成员提前知晓相关安排;其二,信托受《信托法》调整,可以排除《婚姻法》和《继承法》里面一些不利的法律规定;其三,家族信托对财产采取持续管理和隔离管理的模式,无论财产怎么变动,都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实施。

“中国女首富”、龙湖集团董事长吴亚军去年和丈夫蔡奎正式离婚时,由于二人分别通过m Talent及Silverland Assets成立的两个信托各自持有龙湖股份,在信托合同期内,该部分股权的所有权均属信托公司所有。因此夫妻离婚不需涉及股权所有权的分割问题,因此虽然两人的离婚震惊地产界,但并不涉及龙湖集团的股权变动,对公司运营没有影响。另外,如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及妻子张欣、玖龙纸业董事长张茵均是通过在海外设立信托基金来实现家族利益最大化。此外,富豪们还可以通过家族信托实现避税、财富传承、保护隐私、财产隔离、家族治理甚至慈善公益等各个方面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相较于婚前协议与婚内财产公证,家族信托对资金门槛有较高要求,国内信托公司对设立单笔家族信托要求的资金门槛一般在5000万元以上。并且信托并非绝对安全。此前在香港或者其他离岸司法管辖区已经有信托被击穿的案例,这大都因为信托财产不具有独立性或者信托设立之目的是为了剥夺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



五、尽量避免配偶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


创业初期,夫妻档企业成本低,效率高,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债权人利益也易得到保障,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正所谓两人同心,其利断金。一旦夫妻反目,就会将家庭矛盾转移到公司经营管理中来,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障碍。如果夫妻持股比例相当,双方又互不妥协,互不退让的话,则可能导致公司连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召开,一切事务都处于瘫痪之中,陷入公司管理僵局。如果夫妻对簿公堂的话,则可能面临公司财务状况审计、公司股权分割、公司财产冻结、公司经营权争夺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导致公司陷入破产边缘。

最后,重视婚姻家庭律师在企业运营中的作用。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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