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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婚房”租“父母” 征婚“好戏”演砸了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325人看过

基本情况
时间:2018年8月23日
地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案由:诈骗
案情:被告人王某虚构自己“德国海归”身份并隐瞒已婚事实,在婚恋网站上征婚,结识了被害人杭某,两人开始交往。期间,王某通过租赁房、车谎称为自己所有、安排“父母”见面等手段,骗取杭某的信任,并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陆续骗取杭某18万余元。后王某又以帮杭某和另一受害人李某购买上海车牌为由骗取钱财,骗得杭某、李某共计23万余元。
案情回放
2017年6月,杭某在婚恋网站上结识了“德国海归”男王某。在交往过程中,王某声称自己家境富裕、有车有房,两人感情迅速升温,没多久便发展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在杭某的要求下,王某还带她见了“父母”。沉浸在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幸福中的杭某未曾想到,自己正一步一步陷入不法分子的诈骗陷阱。

其实王某并非其所称的“德国海归”,他不但早已结婚并育有一子,而且曾于2014年、2015年分别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两度入狱。释放后,王某非但未能痛改前非,反而开始策划实施新的诈骗。交往期间,为表现自己的经济实力,王某还带杭某看过“婚房”,然而该房屋实为王某租来的。一心想要与王某结婚的杭某多次要求与王某父母见面,但均被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在杭某的反复要求下王某只得同意带其“见父母”。然而杭某后来才知道,不但见面当日王某及其“父母”所乘的“私家轿车”是王某租来的,就连车内的“父母”也是王某在网上雇来的。

王某用一系列手法骗取了杭某的信任后,以做生意需要资金等名义,陆续骗取了杭某18万余元。2017年八九月间,王某又谎称自己有渠道能够“购买”上海车牌,不但以“购牌”为由骗取了杭某钱财,还由杭某介绍了另一有意“购牌”的被害人李某。最终,杭某、李某因“购牌”共计被王某骗走23万余元。

然而王某毕竟不可能真的“购买”到上海车牌,“购牌”骗局最终败露。发现被骗的杭某一方面先行赔偿了李某的损失,一方面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至此,一场仅持续了三个月的“结婚”幻梦终告破灭,王某的真实身份终于暴露。

2018年6月7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诈骗罪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情况
2018年8月23日14时30分,本案在杨浦区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由杨浦区法院院长任湧飞担任审判长,而公诉人方面,则是由杨浦区检察院检察长谭滨出庭支持公诉。“两长”同时出庭,可谓阵容强大。

被告人王某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对所有指控均矢口否认,企图以“零口供”干扰司法机关对其犯罪事实的认定。面对此情况,如何在没有被告人口供的情况下寻找突破口,依法认定犯罪事实呢?对此,法院立足证据,分步认定犯罪事实、揭示案件真相。

事实面前 “海归”现形
为揭露被告人王某虚构身份骗取被害人杭某信任的事实,法院当庭组织控辩双方就三组关键性证据展开质证:

第一组是冒充“德国海归”的证据。被害人杭某陈述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均显示王某曾谎称自己是“德国海归”,而经查询王某却无出入境记录,足以证明其并非自称的“德国海归”。

第二组是婚姻状况造假的证据。被害人杭某陈述笔录、聊天记录均显示王某称自己单身并要征婚,但王某妻子、母亲的证言均证明王某已婚。由此可见,其所谓“征婚”实为为实施诈骗作准备。

第三组是财产造假的证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等均显示,王某曾称房屋、车子为其所有,而房产中介人员的证言、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据均显示房、车均系其租赁。此外王某所雇的两名扮演其“父母”的“群众演员”也作出证言,证实王某要求他们扮演其父母与杭某见面。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王某不得不当庭供认其冒充“德国海归”、婚姻状况造假等事实,并认可了所有证据。

在认定了王某假冒身份事实后,接着,法院继续利用证据揭开了王某通过“结婚”“购牌”实施诈骗的全过程,并对其犯罪金额进行了认定。在被害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面前,王某不得不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并逐一核对了其诈骗所得的每一笔金额。

证据充分难逃法网
王某曾两度入狱,具有一定的反侦查“经验”,在本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始终拒不承认其犯罪事实,企图以“零口供”给司法机关制造困难,逃避法律的制裁。但在庭审过程中,面对铁证,其也只能承认相关犯罪事实。根据在案证据、证人证言等,足以证明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

在专业审判团队面前,王某的犯罪行为难逃法网。经合议庭评议后,法院当庭宣判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另需向被害人退还全部犯罪所得。

连线法官
本案审判长、杨浦区法院院长任湧飞向笔者表示,本案系该院首例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同时出庭的案件。

“今天的庭审,作为‘零口供’起诉来院的案件,既展示了司法改革以来,检法两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的成绩,也展示了检法两家发挥司法保障职能,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成果。本案在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前提下,法院结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综合判断证据效力,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认定犯罪事实,而非仅依据被告人口供认定其是否有罪。这对违法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在实施犯罪后要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争取从轻从宽处理。切勿抱着侥幸心理,拒不认罪、对抗司法。” 任湧飞说。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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