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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你的婚姻还有效吗?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2661人看过

导读:结婚登记瑕疵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目前的特定语境来看主要是指在登记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或欠缺结婚的必要形式要件。比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 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结婚登记等等。那么当遇上这样的事后应当如何处理呢,且听延辉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的律师为你一一解惑。

      一、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的认定和处理。
      对于一方或双方没有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由他人代理甚至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1.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且对此不持异议,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婚姻行为不得代理而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办理,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系完全自愿地结为夫妻关系,这是婚姻成立的本质特征,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来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其缔结的婚姻一律无效。换句话说,即便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部门也会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只要查明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并完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其结婚登记中的瑕疵是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的。
 
      2.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结婚,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我们认为,由他人冒名顶替登记结婚,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结婚意志,如果被冒名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结婚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 载明的主体与实际生活人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双方当事人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如果是实际生活人请求离婚的,因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主体与结婚证上实际载明的主体不一致,无法判断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应此法院会直接驳回离         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1994年2月1日前虽未领取结婚证,但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按照事实婚姻提起离婚之诉。

       三、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结婚,婚后即下落不 明,另一方起诉往往因没有明确的被告二被法院驳回起诉,当事人应如何救济?
       我们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受骗的情况下做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根据无效的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即可以进行行政复议确认无效,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鉴于现在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发证行为无效。

       四、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发放结婚证的效力问题。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才可以。但现实中也存在不属于双方任何一方户籍地的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的情况,此种情形下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违反婚姻登记管辖规定的登记行为无效,婚姻登记管辖重点是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内部职权范围。只要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违反其他规定,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结婚,完成了登记程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有效。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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