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调研分析报告
2014年以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以下简称“非吸犯罪”)进入高发期。据统计,2013年我国非吸犯罪的结案数量为383件,到2014年激增至1314件,之后约以每年一千余件的速度增长。本文以上海市最近一年来审结的非吸犯罪案件为样本,通过分析具体的案情和裁判结果,对非吸犯罪的案件特点、裁判规律做出了梳理,同时,结合一些其他典型案例,将非吸犯罪的辩护要点也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依据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罪的客观要件: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认定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定罪量刑标准:
1、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①吸收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②吸收对象30人以上的 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单位:①吸收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②吸收对象150人以上的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
量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①吸收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②吸收对象100人以上的 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单位:①吸收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②吸收对象500人以上的 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④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
案件特点
“本文分析的样本,来自于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发布的裁判文书,时间跨度为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在此期间,上海市一共结案非吸案件66件,共涉及被告人185人、单位9家,涉案金额16.3亿元。虽然单个案件的案情各有不同,但通过仔细阅读文书内容,依然可以找到此类案件的共同点。”
(一) 涉案金额普遍较大
此类犯罪一般均承诺高额的投资回报,加上对投资项目的包装宣传,对社会公众的吸引力极强,因此很容易吸收到大量的集资款。在60多个案件中,个人或者单位的集资额少则数百万,多则上千万,单案涉及金额超过1亿元的有三个。依据司法解释,个人吸收100万以上、单位吸收500万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而纵观涉案的所有个人和单位,个人涉案在100万以下的仅有15人,占总体的8%;单位涉案在500万以下的仅有1家,占总体的11%。
(二)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居多
集资人在非法吸储的过程中,需要将宣传做到最大化,吸引到更多的集资参与人。因此,一般需要众多人员参与到宣传、接待和后勤工作中。或者为了短时间内吸收到更多存款,集资者会大量招募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有时会动用整个单位的力量,这也就造成了此类案件大多是共同犯罪或者单位犯罪。收集的66个案件中,涉及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共61件,占比92%,其中共同犯罪的有58个(包括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的情形),纯单位犯罪的有3个。
(三)犯罪形式多样
对于非吸犯罪,《刑法》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吸收和变相吸收两种。而所谓的变相吸收方式,在实践中的表现多种多样。通过阅读案例发现,除了通过签订借款协议直接吸收公众存款外,还有各种变相吸收的形式。典型的如:出售理财产品;签订理财协议、投资协议、债权转让服务协议;吸纳有限合伙人等。这一方面反映了目前非吸犯罪形式的多样化,犯罪手段更具隐蔽性,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当前对非吸犯罪的甄别能力和打击力度的加强。
3
裁判规律
(一)定罪量刑主要依据犯罪数额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此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有吸收数额、造成损失数额、吸收对象人数三种。但实践中,吸收数额往往更容易被查明,证据收集也比较简单。另外,由于前述中提到此类犯罪的数额通常较大,较容易以此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所以,实践中法院多以吸收的数额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较多
收集的66个案例中,有20个适用了简易程序,占到总数的30%。根据《刑诉法》第208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满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这三个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通过阅读裁判文书的内容发现,此类案件的案发一般来自多个集资参与人的举报。在此情形下,在案的证据通常比较充足,被告人辩解的空间不大,一般都选择认罪以求得到从轻处罚,所以才导致了简易程序的大量适用。
(三)对主从犯的认定较为严格
前面提到,此类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案件较多。但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并非一定要区分主从犯,非吸案件既是如此。非吸案件中,由于存在多人在案件中均处于领导地位,或者都积极参与了吸收大量存款的情形。因此,此时区分主从犯会导致案件裁判的不公正,不能保证罪责一致。在收集的案例中,涉及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多以主从犯角度来辩解。但出于裁判的公正性考虑,法院在认定主从犯时候一般都较严格,对于并非起到辅助作用的人员一般不予认定为从犯。前文提到的58个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最终有17个区分了主从犯地位,仅占总数的29%。
(四)量刑上较谨慎,适用缓刑的案件较多
在实践中,非吸犯罪客观上往往起到了民间融资的作用,故通常和民间借贷交织在一起。此类犯罪的案发,一般因为承诺的还本付息没有到位,从而被集资参与人举报。于实践来讲,对于此类犯罪的打击不能过宽,否则就有公权力对经济活动过度干预之嫌。另外,在刑法体系中,非吸犯罪作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主要罪名,其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只要没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在能达到对被告人产生一定惩罚和警示效果的情形下,一般可不予重罚。因此,此类案件量刑时基本都紧贴基准刑而定,对于从轻、减轻条件也会认真考虑。通过对裁判结果进行统计,具体量刑情况如下图:
三年以下刑期:116人(62%)
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刑期:56人(30%)
适用缓刑:72人(38%)
对适用缓刑影响较大的情节统计:
情节 总人数 适用缓刑人数 占比
单自首 86 37 43%
单从犯 27 13 48%
自首+从犯 23 20 86%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