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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察长:监察权和检察权如何区分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912人看过


7月18日上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期代表学习班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为参加学习的人大代表作专题报告。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代表们始终关心的一个重大问题。监察权和检察权怎么区分、如何使用?张军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监察委对公职人员个人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纪违法和犯罪;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权,是依法对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在诉讼和相关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
    
一个是对个人,一个是对机关行使权力行为;
    
一个是对公职人员全覆盖,一个是重在发现诉讼过程的职务行为不正当性……

 “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权,既不同于初始阶段行政机关的决定权,也不同于具有终局决定意义的裁判权,更多的是一种过程中的监督,有问题最终要监督相关部门自己去纠正。根据这一特点运用好检察权,有利于防止审判恣意和侦查滥权,推动公安机关、法院依法履职。”对张军的介绍,不少代表频频点头。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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