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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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假疫苗涉及哪些罪名(普法)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529人看过

(四)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哪个重定哪个)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五)较多的行贿、受贿类犯罪


2016年1月-2018年3月涉疫苗案件判决情况(此处自行查阅参考数据)

在这些已判决案件中,多是一些医药公司负责人、销售人员(医药代表)向地方疾控部门、公立医院、基层卫生院相关国家公职(工作)人员行贿、给医生回扣,主要涉及到行贿罪、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行贿罪、受贿罪

医药公司负责人、销售人员(医药代表)向地方疾控部门、公立医院、基层卫生院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这些国家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管理疫苗采购环节,往往是一些地方疾控部门主任、副主任;医院的院长、副院长、药品采购部门负责人、基层卫生院院长等职务。还有是一些管理药品数据的工作人员,比如医院药房、信息科等管理相关疫苗数据的人员,医药公司负责人、销售人员(医药代表)往往需要疫苗使用情况数据统方而向这些人进行行贿。这些人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医药公司负责人、销售人员(医药代表)向普通医生进行行贿,让普通医生选择推广该公司产品,一般而言,普通医生从事技术劳务并不管理公务,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能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医药公司负责人、销售人员(医药代表)就相应的只能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进行认定。

另外医药公司负责人、销售人员(医药代表)向私立医院的管理人员进行行贿,双方也只能构成此类罪。

(六)渎职类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渎职类犯罪主要是发生在医院、疾控中心、药品监管部门等,根据已发生的判例统计,目前大部分此类案件来源于基层的卫生服务站相关管理人员,在疫苗药品等采购环节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被判刑。

(药监部门)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2刑初222号:被告人王某某任榆阳区药品稽查大队二中队中队长,负有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履行日常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2014年11月份在对原榆林泌尿专科医院因经营假药进行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后,本应对该院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并加大对该院药品的质量抽验力度,但被告人王某某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仅于2015年1月27日对该院日常检查一次,发现该院药房的部分药品购进记录不完整,遂下发整改意见,但一直未进行追踪检查,3月9日针对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专项检查一次,对药品的使用没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工作流于形式,2015年4月后,再未对该院进行日常监管,致使该院药品使用情况失去了有效监管,使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边某长期在该院药房工作,并将不具备开具处方权的医生开具的大量假药销售给患者,价值337913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疾控中心)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刑初13号:被告人夏某在任职石家庄市裕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科长期间,未经领导同意,私自从未取得疫苗经营资质的石家庄博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靳某(另案处理)处购进水痘、HIB、流感等二类疫苗,并谎称该疫苗系河北省疾控中心销售,从而向辖区内的大马社区卫生所、尖岭社区卫生所、方北社区卫生所推销,数额达147万余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判处被告人夏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医院、卫生服务站)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刑初6号:被告人田某在担任宝塔区柳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在明知康某某(另案处理)没有销售二类疫苗资质的情况下,私自从康某某手中购买”山东问题疫苗”1575支,马某把该疫苗全部接种于柳林卫生院服务中心辖区内的适龄儿童,从中获利102095元。被告人田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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