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我怀疑老公有外遇,但是他一直不承认,我也苦于没有证据。为了让他收敛些,我提出如果发现他有出轨行为,就离婚,而且他必须净身出户。他倒是很痛快的同意了,但是我想请问李律师,离婚中所说的“净身出户”,是指婚姻当中存在过错的一方是不是,另外“净身出户”的具体概念是怎样的,请科普~~
律师解析:
我们经常看到影视剧里,离婚时伴侣会对着存在过错的一方大喊着:“你给我净身出户!”但生活里对于这种说法,可操作性又有多少呢?面对出轨、背叛的丈夫,小婚家也觉得很可恶,但是,作为女人,我们最需要做的还是拿起法律武器,在关键时刻勇敢的保护好自己。
所以,还是请律师给咱们好好支支招,也科普下“净身出户”真正的定义,看看和你想象一样不?
律师意见:净身出户在传统夫妻关系中是个很常见的词,意思是夫妻两个若有人出现约定的过错时,有过错的一方在离婚时不能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
约定的过错内容,通俗的说一般是“出轨”,严格的说法应该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过错责任中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所以通常也对夫妻的这个约定称为 “忠诚协议”。
《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平均分割,《婚姻法》规定可以不分或少分的规定,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但此条规定并没有因“出轨”、“重婚”而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有“出轨”“重婚”的过错方,往往只分得三成或四成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少分”,几无“不分”的判例。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立法精神主要是体现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而不是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规定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当前各地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往往在几万元之间,数额并不多。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从立法上讲,这是将道德义务提升到法律规定。但当发现“不忠实”的情形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又规定了直接的惩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对这个可以进行个人的约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六条曾经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这条规定引起很多争议,因为考虑到法律的指引作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终没有纳入该条款。
我国法院对违反忠诚协议而净身出户的判决,有支持的,但大都没有支持。在法律没有进一步的修订之前,“忠诚协议”的争议估计还会长久存在。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