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承担同居男友生前231万债务”的新闻在网上引发热议。
在徐某因车祸去世后,其债权人李凤海以徐某和侯某(即徐某的同居女友)系夫妻关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侯某偿还徐某生前所欠的23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侯、徐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后,榆林市检察院以该案一审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提起抗诉。
检察机关向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未查到徐、侯二人结婚登记信息。检察机关据此认为,该笔债务系徐某个人债务,与侯某无关。
但定边法院再审认为,虽未能查到其与侯某登记结婚的相关信息,但根据公安机关户籍信息显示为“夫妻投靠”,推定徐与侯进行过结婚登记。
因此,该231万元应视为徐、侯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1月20日,侯某某针对再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在生活中,我们身边也会有经历同居的朋友,甚至自己也经历过同居或正在经历同居。长时间同居但不选择结婚的人有不少是因为不相信婚姻,害怕承担婚姻中的责任而逃避结婚。
那么,同居真的可以完全避免结婚带来的责任而只享受爱情的甜蜜吗?同居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常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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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等于事实婚姻吗?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法》不在承认事实婚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的则按同居关系处理。
而对于同居关系,双方可通过补办结婚登记使同居关系合法化,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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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如何认定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最高法的最新解释,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