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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财产纠纷中涉外房产如何处理(一)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277人看过

随着国际、区际活动日益频繁,我国夫妻海外置业也不再罕见,因离婚而引发的涉外房产分割纠纷便不可避免。本文拟从离婚财产纠纷中涉外房产处理的法律适用的角度,对我国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得出我国法院对该类问题法律适用的倾向性,以期为实务及海外购房的夫妻提供参考。

离婚财产纠纷中涉外房产处理的裁判要点

笔者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对离婚纠纷以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涉及海外房产的案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出十份判决文书。十份判决书中最终对于海外房产适用我国法律予以处理的有四份,不予处理的有六份。笔者将对此进行更进一步的分析。

(一)我国法院予以处理的情况
1.属于夫妻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纠纷,适用我国法律。

案例:刘某红与被上诉人吴某锋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76号】

案情简介:2007年2月12日吴某锋作为购买人在澳门签订《承诺买卖合约》购买位于澳门的诉争房屋,并在此合约上记载其为已婚,妻子是本案刘某红,澳门物业登记局对涉案房屋2007年3月12日登记记录显示产权人吴某锋,已婚,配偶刘某红,财产制度“取得共同财产制“。双方在2007年5月16日登记结婚。而在2010年的5月20日,吴某锋在澳门将房屋的登记信息更改为“吴某锋,男性,未婚,成年”。现二人预离婚,刘某红认为根据澳门的法律规定,按照其购买方式,澳门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吴某锋2010年将房屋登记信息修改的情况属于违法,主张分割。

法院裁判要点: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认为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不予处理。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错误,改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认为对诉争房产的处理仍适用我国法律。最终法院通过对事实的认定,依据我国法律处理的结果是诉争房屋为刘某锋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购买美国房产一方拒绝举证承担不利后果,判决美国房产及国内房产一人一套。

案例:王某与佟谋离婚纠纷二审【(2015)一中民终字第01007号】

案情简介:王某与佟某于1978年结婚,1994年王某前往美国学习,并在美国工作至今。2014年王某起诉至海淀法院,主张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住房一套,而佟某主张王某在美国购买了住房一套。一审庭审王某拒绝向法院提供其在美国财产情况,并表示财产在美国应适用美国的法律进行处理。

法院裁判要点:海淀法院认为,结合双方各自生活现状,根据便利于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在中国的房子归佟某所有,在美国的房产由王某所有。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并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关于美国房产的相关证据,北京市一中院认为,王某与佟某在北京登记结婚,佟某在北京居住,双方共同财产在北京,虽然王某长期在美国生活,但其在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故因离婚案件而引起的法律纠纷,适用我国法律。对于房屋的价值,王某在一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其应承担不利后果。综合考虑,北京的住房归佟某,美国的房产相关权利由王某所有。

3.双方达成协议,法院予以认可。

案例:(1)汤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805号】
(2)傅某某与TONI某某离婚纠纷一审【(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5310号】

案例(1):原告汤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3年结婚,婚后不久,被告陈某某前往美国定居。2008年原告汤某某前往美国,但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原告汤某某回国。后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位于美国的一处房产。根据判决可以看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美国,故本案民事关系应属涉外民事关系。现在原告是起诉离婚并涉及对夫妻财产以及父母子女人身的处理,故依法应适用我国法律。最终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可了双方达成的协议,判决美国房产权益归被告陈某某所有。

案例(2):原告傅某某与TONI某某对于离婚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法院依简易程序审理,按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于协议内容予以支持。财产分割中包括了一处位于国外的房产,对此法院的观点是“鉴于双方的房产在国外,无法在本案中处理,现被告自愿补偿原告250万元,予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法院并未在判决书中体现房屋所有权如何处置,只是认可了被告对于原告补偿250万元。

(二)我国法院不予处理的情况
1.因无法查明产权属性以及出资情况,故不做处理。

案例: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4091号】

案情简介:原告赵某诉被告孙某离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一处坐落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房屋一套,赵某在诉讼中提交了房屋资料一份,并主张其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孙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该房屋系自己在婚前与其父母共同购买。

法院裁判要点:法院对于赵某提供的房屋资料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也无法证明该房屋是婚后共同财产。最终关于此处房屋判决如下“关于美国房屋,由于上述房屋在美国,本院无法查明上述房屋的产权归属,更无法查明房屋出资情况,故上述房屋在本案中不做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2.因无法核实财产的具体情况及价值,故不予一并审理。

案例:原告爱新觉罗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审【(2015)皇民四初字第00604号】

案情简介:原告爱新觉罗某诉被告邹某离婚,主张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邹某表示位于日本东京的两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而原告爱新觉罗某则主张日本的房屋是其父母出资,登记在其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

法院裁判要点:判决书中未就双方针对日本房屋的举证情况进行表述,法院关于日本的房屋的观点如下:“关于原、被告名下目前在日本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因财产均在日本国境内,本院无法核实财产的具体情况和价值,故在本案中本案不予一并审理。“

3.原被告一致表示美国的房屋及其产生的债务另行处理。

案例:陈某与郭某甲离婚一审【(2013)杭西民初字第1647号】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起诉被告郭某甲离婚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表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有一处位于美国的房产,市场价值至少为人民币300万元。原告就美国的房屋提交了银行律师的证明信,结算清单、有限制条件的房契、负债的公证证明房屋的购买价格以及贷款,并证明该房屋是经济适用房,使用和销售都有限制,只能居住,市场估值不能反映真实价值。原告陈某表示位于美国的房产应该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不应在本案中分割。

法院裁判要点:法院并未就美国房产分割应该适用哪国法律作出表示,也未就双方的证据情况予以说明,对于此处房产及其贷款的处理,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原被告在庭审中一致表示该房屋及因该房屋而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另行处理。”

4.不动产物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不予处理。

案例:程某某与邹甲离婚纠纷一审【(2011)丽青温民初字第15号】

案情简介:原告程某某起诉被告邹甲离婚,被告邹甲在答辩中称在意大利以86000欧元购买的住房系夫妻共同财产,目前价值为100000欧元,主张原告一次性补偿其50000欧元,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提供了房产证复印件及认证材料。

法院裁判要点:对于被告邹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据,法院认为其形成于国外,经过使领馆认证,形式、来源合法,法院予以认定。但是对于该房产的分割法院认为:“被告要求分割在意大利购置的房产,因诉争房产系国外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故本案不予处理。”

5.汇款已用于购买国外房屋,对国外的财产无法查明,故不予处理。

案例:周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66号】

案情简介:原告周甲系第二次向法院起诉被告王某某离婚,主张依法分割其及其母亲分五次汇给被告的欠款合计约100万元。被告表示上述款项已经购买了位于澳大利亚的房产。

法院裁判要点:针对原告提出的其及其母亲汇给被告的款项,法院依据第一次起诉时【(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2039号】案件中认可的该汇款已经用于购买房屋,对于分割此款项的请求不予认可。对于购买的房屋,法院认为“因购买房屋在澳大利亚,本院对国外的财产无法查明,故对澳大利亚房屋本院不予处理。”

6.因未提供翻译件,无法确定外文材料的真实性,故不做处理。

案例:叶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4750号】

案情简介:原告叶某起诉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徐某支付其一半折价款。原被告曾就离婚问题经法院调解而离婚,但并未对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本案中涉及美国房产一套。庭审中法院调取了原被告在调解离婚一案中提交的关于美国房产的外文材料复印件。

法院裁判要点:原被告就双方所称的美国房产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未根据法律的规定提供相应的翻译件,本院无法确定该外文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本案中对原、被告所称的美国房产不作处理,如确有证据证明该美国房产确实存在,可由相关方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由何国法院管辖,另案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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