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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公布十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五)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393人看过


案例九 陈某、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9日,陈某驾驶闽BU8351小型普通客车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龙山村路段将行人柯某、陈某崇撞倒致伤,形成纠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分别作出(2014)荔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2014)荔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被告陈某赔偿柯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9070.95元,赔偿陈某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5514.92元,判决均于2014年1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陈某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陈某崇、柯某分别于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4日向荔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荔城区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荔城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陈某仍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荔城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陈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经法院进一步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某为保全名下房屋,伙同其母亲徐某某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位于莆田市涵江区霞徐片区A3幢108的安置房及A2#地下室56号柴火间以人民币1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徐某某,且未实际交付房款。2015年1月4日,被执行人陈某、徐某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案外人徐某某转移房屋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荔城区法院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对陈某、徐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在此期间,被执行人陈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申请人柯某、陈某崇于2016年11月30日向荔城区法院书面申请执行结案。2017年4月26日,荔城区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作出(2017)闽0304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逃避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不仅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外人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惩治了此种恶意串通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案例十  重庆蓉泰塑胶有限公司、刘某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翔宇公司)与重庆蓉泰塑胶有限公司(下称蓉泰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一审,蓉泰公司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蓉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翔宇公司工程款1424801.2元及利息。2015年11月10日因蓉泰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翔宇公司向合川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合川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某设传至法院,告知其翔宇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况及蓉泰公司要如实申报财产等义务,并对公司账户采取了查封措施。但蓉泰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某设仍未履行义务。2015年12月10日,刘某设与案外人林渝公司协商好后,指派公司员工冯某某与林渝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以364607元的价格将公司某厂房租赁给林渝公司使用三年。后刘某设在明知蓉泰公司和自己私人账户均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指示林渝公司将此笔租房款转至其子刘某彬的账户,后取出挪作他用,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合川区法院将被执行人蓉泰公司及刘某设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合川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月21日刘某设主动向合川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审理过程中,蓉泰公司及刘某设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2017年4月17日,合川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蓉泰公司及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设对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刘某设有自首情节,且蓉泰公司主动履行部分义务,决定对蓉泰公司及刘某设从轻处罚,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单位蓉泰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对刘某设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蓉泰公司及公司负责人刘某设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明知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将本应进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挪作他用,隐匿公司财产,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属于单位构成拒执罪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并分别判处刑罚,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单位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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