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今年江苏泰州海陵区的小学和初中入学新生政策中有一条,学生与父母的户籍保持一致并实际居住,于是拥有农村户口又不愿迁入城市的王先生,便选择与妻子“假离婚”,这样就能让孩子到家附近一所热门的学校上学。此外还有因一方房产和名校学区不在一处而办理离婚的夫妻,也是为了让孩子读好学校。短短1小时内,到海陵区民政局办离婚的就有3对夫妻。
“假离婚”是民间的一种说法,是夫妻双方为了实现某种目的,或者是躲避政策、或者是躲避债权人等目的,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在目的实现后,再进行复婚。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假离婚”这一说,离婚就是离婚。也就是说,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后,从法律上讲,就是真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一旦形成便具有法律效力,不予撤销。
律师提醒
1、“假离婚”变成真离婚。我国是离婚自由的国度,如果一方蓄意“假离婚”,离婚仅仅是自己设下的埋伏,目的是为了与他人结婚;或者“假离婚”后变心与他人结婚。这时,从法律上讲,你们已离婚,如果对方不愿意复婚,法律是不能强迫对方与你复婚,即使你们之间私下有签订协议,这种规避法律的协议,法院一般不会采纳。
2、“假离婚”在财产分割时,为了达到一方无财产的目的,往往会将财产归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净身出户。一般情况,“假离婚”时,会将房产、车辆、存款等通过协议的方式处分在另一方名下,如果另一方不愿意复婚,一方以财产分割不公平提起诉讼,时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解释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的,离婚户就一句处分的财产再提起诉讼,一方面受到“一年内”的时效限制;另一方面,财产分割依法是有效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
3、双方在“假离婚“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即使双方复婚,那些当初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变成了个人的婚前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也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离婚之后即便双方复婚,此前所取得的财产,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离婚后再次购房,该房屋产权是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该房产是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
毕竟“假离婚”的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男女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便不复存在。一定要慎重对待“假离婚”,否则很可能出现事与愿违的情况。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