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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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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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愿意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男方是否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531人看过

    导读:怀孕期间,女方起诉离婚并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协议约定男方给女方一笔补偿,女方已经拿到补偿款,但事后返还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有承担抚养费的义务?
    【法律解读】: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有的会因为生育问题签订协议,但生育权属于人身权,因此,限制生育权的协议,应归于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受父母关系是否离异的影响,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免除对子女的应尽义务,这主要是基于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保护而设的规定。女方执意生育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男方在此种情况下,仍要承担抚养义务。当然,因签订协议而给付的补偿款也应当基于协议无效而进行返还。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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