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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一种怎样的存在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834人看过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劝和不劝离也是法院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不成文的惯例了。要作出离婚判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这个感情确已破裂却是非常难断的,各地法院的法官在审理中也在不断创新判断方法。

随着90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进入婚恋期,“闪婚”、“闪离”的现象非常普遍。不少冲动的夫妻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就离婚,但到下午就后悔了。

因此,在这里我们不得不考虑一个问题:是否应该将“离婚冷静期”入法?说到这个离婚冷静期,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期间,政府安排双方进行婚恋辅导以挽救婚姻。

早在2004年,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对前来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彼此一个"冷静期",同时聘请"婚姻家庭咨询师"为想要离婚的夫妻提供咨询帮助,效果十分显著。2017年,济南首推3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的“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不是济南的首创,事实上,近年来全国各地有不少法院都采纳了这一措施。


离婚冷静期是否应该入法,也出现两种观点:

正方:离婚冷静期应该入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法院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

根据这项制度,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法院将给予双方三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限内,双方均应保持冷静和理智,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冷静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冷静期届满前七日内,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向法院申请提前结束或适当延长冷静期;冷静期内,若双方已和好或形成一致意见,可到法院签署协议书或者申请撤回起诉。

以上是济南中院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做法。

从时间上来讲,为了避免冲动型离婚,法院给出的三个月冷静期是比较合理的。虽然我们现在没有办法确定离婚冷静期入法后期限具体是多少,但无疑这个期限可以挽救部分婚姻,特别是冲动型离婚。

在实务中我们可以发现,有些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真正破裂,起诉离婚只是源于冲动、赌气或者双方父母的过多干预。这时,如果按照正常的离婚案件直接进入程序,在双方心中都会形成裂痕,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有人会说,规定离婚冷静期会有损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但我们要明确的是,婚姻自由虽然是婚姻法的基本规定,但自由是有限度的,夫妻双方不可滥用自由,更不能无视婚姻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将婚姻视为儿戏,一味地追求个人自由,一言不合就离婚,那么结婚制度的意义有何在呢?家庭责任的意义有何在呢?

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讲,“离婚冷静期”也并不妨碍反对者所说的婚姻自由。因为因离婚而诉至法院的案件,我国《婚姻法》设置了一个必经的调解程序,给欲离婚的夫妻一个冷静思考的过程。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对于那些确实属于婚姻已经破裂不能修复的,会依据法律规定准予离婚。只有对于还可能修复的婚姻,也就是出现婚姻危机的,才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

反方观点:离婚冷静期不应该入法

网上的很多人都认为,离婚冷静期是一碗“毒鸡汤”闻起来香,但喝下去就无法接受。

首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来说,法律规定的冷静期会不会是他们受到伤害的时间延长,造成无法挽回的家庭悲剧?这也是很多人所关心的问题。家庭暴力的发生是一个过程,当事人请求离婚很大程度上已经说明双方已经无法继续婚姻关系。如果强制介入离婚冷静期,施暴者如果继续对受害者进行伤害,这个结果是我们不忍心看到的,也是法律上无法接受的。

其次,离婚冷静期也是需要大量成本的。通过实践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地方都会聘请"婚姻家庭咨询师",为当事人进行辅导和调解。在现行司法资源的情况下,聘请"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辅助人员无疑会造成一定的财政压力。从人员专业的角度上讲,目前我国像"婚姻家庭咨询师"这类的人员还是比较少的,一旦离婚冷静期入法,这类人员是不够满足每个法院的需求的,婚姻家庭类的人才紧缺。

最后,从司法效率上来讲,离婚冷静期是一个过程,婚姻也不是儿戏。离婚冷静期一旦入法就会成为强制性规定,期限无论长或短都会对司法资源进行一定的占用,时间成本花费太高。

综上,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提出无疑是一个很好的设想,但是如果入法,我们仍需要对各个方面进行完善。

在期限上,是三个月合适,还是六个月比较好?

在保护弱者方面,坚决不让冷静期成为保护施暴者的理由。法院在处理家庭暴力类离婚案件时,应查明家暴的真实原因,对家暴行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制裁、监督、感化的方式分类处理,只要仍然存在家暴的危险,仍可以按照当事人申请,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做好监督和执行工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法院对案件立案前进行先行调解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适宜调解的案件。离婚案件作为家事纠纷的案件,在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情况下,先进行诉前调解,化干戈为玉帛,并非不是一件好事;二是当事人不拒绝进行调解。若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不再进行诉前调解。

因此,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还应注意保护婚姻案件当事人拒绝进行诉前调解的权利。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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