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第三部分:判决书认定诈骗金额为239万元为何却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441人看过

6、证人高某2009年8月4日证言证实,2007年6月份冀东油田土管处接到油气集输公司发函称,在高迁1号测试桩北侧30米发现“地方”准备新建砖房,距离管线不足5米,部分房间已建到了管线上,给油田的安全生产造成了威胁。接函以后,领导安排他带人去现场查看,他们在现场发现张崔各庄村的张某甲正在建房,房子建的数量不少,都建起来了,没有上盖。他们向张某甲宣传管道保护条例,称建房已影响到油田的安全生产,但张某甲称在自己的土地上建房,油田管不着他。他们没有办法,向土管处领导做了汇报。土管处联系张某丙,张某丙称房子是他父亲建的,要想停建,可以商量,但得给补偿。2007年7月19日处领导安排他结合造价公司的陈某、霍某一起去建房现场实地测量,做了相关记录,作为建筑物补偿的依据。土管处找了县支油办的孙某甲主任、柏各庄镇的赵某,准备就停止、拆除建房与张崔各庄村进行商谈。2007年8月2日,他受领导指派,与孙某甲、赵某、张某丙一起到建房现场实地查看,就建筑物状况进行确认,并在现场示意图上签字。后来,油田就拆除建筑物与张某丙进行补偿谈判,开始孙某甲、赵某也参加谈判。油田方有李某科长、靳某副处长和他参加。张某丙代表张某甲要求补偿590多万元,并提供了建房的规划图及成本造价明细表。2007年11月5日他、李某、靳连胜与张某丙达成补偿协议,油田就张某甲建房拆迁赔偿239万元,当时赵某也参加了。按工作程序油田与县支油办签订相关的补偿协议。他们把协议起草好以后,丁处长先签字盖章后由孙某甲主任签字盖章。后来油田将相关补偿款汇到支油办账号上,补偿款相应的到了张某甲手中。2009年8月21日证言证实,从2007年6月28日找张某甲及张某丙做停建、拆除工作,一直到同年10月中旬谈好给付张某甲239万的补偿,张某甲没有停止建房,给油田施加压力。

7、证人赵某2009年8月23日证言证实,2007年8月2日,他和高某、孙某甲、张某丙一起查看了建房现场。后在油田集输公司办公楼召开协调会,参加会的还有张某甲,丁某等。油田工作人员提出张某甲的房子建到高压线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拆除。张某甲提出拆除房子必须给补偿,但是没说要多少钱。油田方称拆除房子在补偿上肯定不会亏待张某甲,让张某甲提供建造房子的造价单。当天谈完以后,他和孙某甲、高某、张某丙在油田提供的张某甲建房现场图上确认签字。后来他和张某丙与油田方谈判,他至少参加了两次。谈判时张某丙根据建房造价单向油田要求补偿500多万,谈了约两三个月,终于敲定谈判结果,油田给付张某甲239万元补偿款。谈好以后,油田拆除了张某甲建造的所有房子,并且联系县支油办签订了补偿协议。

8、证人丁某2012年12月4日陈述证实,高11扩建(二)平台地上附着物补偿谈判油田对准县政府。对于附着物补偿有标准的按法律规定谈,没有规定标准的由对方提出造价,油田再勘察、定价,再谈判。关于房屋有无手续油田主要是针对政府,以政府意见为准。

9、证人李某2009年8月19日证言证实,在最后一次与地方谈判确定补偿数额时,他和靳连胜副处长、高某代表冀东油田与地方的赵某、张某丙谈的。房子是补偿款谈好以后拆的。谈判对方必须有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

10、2007年7月16日《中国石油冀东油田规划计划处便函》证实,冀东油田规划计划处向开发部发函:“根据油田开发部署,同意扩建G11平台扩建(二)钻井平台,征地面积23.9亩。要求尽快办理有关征地手续”。

11、冀东油田土地管理处关于高尚堡变电站西侧地方建筑物现场示意图证实,2007年8月2日在场见证人孙某甲、赵某、张某丙、高某在该示意图上签字。

12、《高11扩建(二)平台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证实,2007年11月5日,冀东油田分公司(甲方)代表丁某与滦南县支援油田建设办公室(乙方)代表孙某甲分别签字,签订了高11扩建(二)平台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甲方一次性出资239万元付给乙方,作为甲方高11扩建(二)平台占地内乙方地表上建筑物拆迁清理及地表下工作量部分(地下回填土、固化、山皮土)等问题的一次性补偿。

13、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证明证实,滦南县支援油田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受县政府和石油部门委托,代表县政府协调石油部门和地方的各种关系,解决相关问题。石油部门因项目建设对地方造成的损失补偿合同(协议)由支油办与油田签订,并将补偿款拨付到滦南县支援油田建设办公室,然后由滦南县支援油田建设办公室分别拨给受损单位和个人。

1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因项目建设征地对地方造成损失,需要协调补偿事宜时,只针对地方政府,不对准个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相关审批手续由地方政府负责审核,对没有合法手续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应不予补偿。

15、滦南县支援油田建设办公室证明证实,滦南县支援油田建设办公室受县政府和油田部门委托,代表县政府协调石油部门和地方的各种关系,解决相关问题。依据职责,协调石油部门因项目建设对地方造成的损失补偿事宜时,涉及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手续及建房审批手续,对没有合法手续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予协调补偿。

16、滦南县柏各庄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赵某系该单位班子成员,自2005年4月,在迁曹铁路、沿海高速、冀东油田等重点项目在城镇区域范围内建设过程中,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时,负责协调建设单位与地方的关系。

17、滦南县柏各庄镇张崔各庄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高尚堡高11扩建(二)井场油田征用前是该村养虾沉淀池一角,面积23.9亩,征用前被该村张某甲私自占用,村委会从未对外承包,从未收过任何费用。

18、《滦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地类鉴定说明》证实,涉案23.9亩地1998年依据县政府(95)43号文件确定为张崔各庄村集体土地,2007年冀东油田征用该宗地建设高11扩建(二)井场,现为建设用地。

19、1987年10月7日《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滦南县沿海滩涂自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实,滦南县沿海滩涂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严禁乱占滥用,个人占用、使用需报批。

20、被告人张某甲让其子张某丙提供给冀东油田要求补偿建筑物造价及地下施工造价明细单证实,造价共计595.69万元。

21、记账凭证、电子汇划划款补充报单、支款手续证实,2007年11月26日县支油办收到冀东油田划拨补偿款人民币239万元,11月29日张某丙从县支油办领取补偿款人民币239万元。

22、信访案件办理流程卡证实,柏各庄镇张崔各庄村张东金于2007年9月6日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张某甲在本村养虾池内违法建房24间,请求依法查处。县国土资源局领导于同年9月10日批示:“转柏各庄所查处”。

23、2007年10月11日柏各庄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孙某乙、刘某对张某甲的调查笔录证实,张某甲称其建房位置在高尚堡张崔村冷冻厂西南角,油田高尚堡变电站西侧,南北共建了12间,2007年5月开始施工,6月份自己停工,并拆除了部分墙体。其建房占的是自己开发的地,不是张崔各庄村集体的土地。该地大约10亩左右。

24、2007年10月11日柏各庄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孙某乙、刘某对韩某(时任村支部副书记)的调查笔录证实,韩某称,张某甲建房在冷冻厂西南角,高尚堡变电站西侧,2007年5月开始建,后来就停工了。建房大约10亩,是89年张某甲自己开发整理的一个小虾池,自己使用至今。

25、证人韩某2009年9月23日、2013年6月1日证实,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柏各庄国土资源所的孙某乙、刘某去高尚堡调查张某甲建房的事,做了笔录,他们还向他调查了,也做了笔录。孙某乙、刘某对张某甲说因为村里有人举报他违法建房才下来调查的,他们问张某甲建房是否有批准手续,张某甲说没有批准手续,后来又问了这块地的历史、归属等,他们对张某甲说他建的房子是违法建筑,应该拆除。

26、证人孙某乙、刘某证言分别证实,2007年9月,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上访,反映张某甲在高尚堡违法建房的事。领导批示由柏各庄国土资源所查处。他俩赶到上访件中反映的建房地点查看。张崔各庄村村干部张某丙、韩某带当事人张某甲赶到现场。他俩向张某甲询问建房是否有批准手续,张某甲称房子是当年5月份开始建的,共24间,没有政府部门的批准手续。他们告知张某甲24间建房系违法建筑,应当拆除。他们向张某甲调查时,村干部张某丙、韩某都在场。10月21日,他们再次去张某甲建房地点查看时发现24间违法建筑都拆了,他们在现场拍照后将相关情况汇报给所长。在没有进入行政处罚程序之前,张某甲就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

27、柏各庄国土资源所2007年10月21日《关于柏各庄镇张崔各庄村张某甲违法建房的查处报告》证实,该所于2007年9月6日接到县局转来的局领导批示的关于该辖区张崔各庄村张某甲违法建房的信访件后,及时找当事人所在村的村干部分别做了调查了解和文字性笔录,并将查处情况报告如下:张崔各庄村张某甲未经批准于2007年5月份左右在高尚堡(冀东油田高尚堡供电站西侧)建房24间,至该所介入调查时止,当事人24间房屋均未完工,在该所工作人员及村干部的共同努力下,张某甲于同年10月21日自行拆除了所有违法建筑。是否继续查处,请局领导批示。10月23日领导批示:“按所里处理情况,可答复信访人”。

28、公安信息网信息核查结果证实,被告人张某甲1947年5月3日出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冀东油田管线5米之内建房,在冀东油田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建房危害油田安全生产,并责令其停建、拆除的情况下,其未停建、拆除;明知所建房屋没有合法手续,在滦南县国土资源局柏各庄国土资源所对其建房进行调查,并告知其建房属违法建筑并责令拆除的情况下,仍然和县支油办、镇政府及冀东油田工作人员协商所建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在协商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向冀东油田、县支油办、柏各庄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故意隐瞒其建房没有合法审批手续及柏各庄国土资源所已对其违法建房进行调查并告知其建房属违法建筑并责令拆除的事实,致使冀东油田支付被告人张某甲补偿款人民币239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但在被告人张某甲诈骗过程中,县支油办及柏各庄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严重不负责任,未依法认真审查被告人张某甲建房是否有合法审批手续,具有严重过错。

综合本案在案其他证据,被告人张某甲虽已构成诈骗犯罪,但纵观其犯罪手段、方法、主观恶性等方面应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关于自己无罪及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张某甲无罪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为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甲诈骗款239万元依法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