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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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民警、协警等执行职务的行为如何定性?(一)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1403人看过

裁判规则
1.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轻微伤的,构成妨害公务罪——龚某妨害公务案
案例要旨: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醉酒不听警察劝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其轻微伤的,依法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

2.以暴力方法阻碍交警贴罚单的,构成妨害公务罪——舒某妨害公务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暴力方法阻碍交警贴罚单,并致交警轻微伤的,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3.妨害事业单位编制的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刘某某妨害公务案
案例要旨:事业编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时属于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这类人员单独依法执行职务时遭暴力袭击的,对袭击者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4.逃避处罚驾车拖行正在执行职务的交通协警的,构成妨害公务罪——陈某某妨害公务案
案例要旨:交通协警协助执行职务不要求与交通民警同时在场,其在交通民警的监督或带领下单独执行职务时遭到暴力袭击的,对袭击者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基于此对为逃避处罚驾车拖行正在执行职务的交通协警的行为可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5.联防队员协助警察执法属于公务行为,对该行为进行侵害的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王文海、单华梅妨害公务案
案例要旨:联防队员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其协助警察执法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以拉扯、踢打、撕咬等方式阻碍联防队员协助执法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专家观点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认定
本款(本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以下简称“本款”。)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两点:
(1)必须实施了暴力袭击行为,但不要求造成伤害后果。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不是暴力袭击行为而是威胁行为,则不构成本款犯罪。即如果仅仅是以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只能构成一般妨害公务犯罪,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另外,构成本款犯罪,不需要造成伤害后果。如果造成轻伤后果,也依然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因为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罪,其法定刑与妨害公务罪相同,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更能体现国家维护公共秩序的意图。但如果造成警察重伤、死亡的,则显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2)暴力袭击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如果行为人袭击的对象不是人民警察而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袭击的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都不构成本款犯罪。如何正确认定是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也是在适用本款犯罪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根据《警察法》第十九条“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的规定,警察在下班后,遇有紧急情况,只要是履行警察职责(而不要求必须是其实际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就可以视为是在执行职务。


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于妨害公务罪中的“人民警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200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指出,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据此,妨害公务罪中的“人民警察”包括合同制民警。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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