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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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下6种拍摄警察执法的行为,可能会被拘留!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1324人看过



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使每一个人都成为“记者”。智能手机的普及已经“围观文化”推向了一个新高度。可以说哪里有突发事件,哪里就有举着手机拍摄的围观群众。用手机拍摄执法活动,是体现公民监督权的最好方式。不仅为还原真相提供了原始资料,更有力地推动了警察、政府执法规范化乃至整个社会风气的改善。
但是,世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国家对监督权的行使范围及禁区都是有规定的,大到国防机密、小到法庭纪律,任何人都不能披着行使监督权的外衣去为所欲为。

拍摄警察执法过程,不能影响警察的正常执法行为,另外,拍摄的视频也应力求客观,尤其是将视频传播到媒体或网上,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警察执法?

▼公民有监督的权力

在公开、不涉密的执法活动中要尊重群众拍摄执法的权利。时代在进步,执法者的思维方式也要进步。学会在群众的众目睽睽下,在摄像头的聚焦下执法,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接受群众监督。做到规范执法、有礼有节、处置恰当、行动有力。不扯皮、不推诿。把群众录像不仅仅当成是对执法的监督,更是当成是对执法者的有力保护。

法律依据

《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围观群众请与警察保持一定的距离

这么做的好处:一是为了保护现场。二是为了保护你自己。三是案件保密需要。四是为了不干扰到法或现场勘查工作。

越靠近现场意味着越危险,很可能会给警察办案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例如破坏现场、泄露案件侦查信息、有可能被误伤、被劫持等等。

过分贴近执法人员面部的拍摄行为,已经是有挑衅和侮辱的成分了,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妨害执法。试想你在办案时,一堆无关人员拿着手机怼你脸上,追要警官证你是什么感觉?(不得少于1.5米的距离)

此外,警官证是给当事人看的,用于表明执法的合法性,不是来一个围观群众就得给出示一下。试想马路上人来人往的,岂不是不用执法了,摆个证件练摊得了,等晚上人走光了再执法。

▼警察执法时不该问的不要问

围观者不要向警察发问或者干扰正在执法的警察。人的精力毕竟有限,警察在与犯罪嫌疑人对抗或纠正违法行为的过程中,精神往往处于紧张状态。此时还要应对无关群众的发问,无疑会认为对方是在添乱,甚至会认为你是同伙,自然没有好脸色看。

如果对执法活动有意见,应该立即拨打110举报反映(全程都有记录和录音)。也可以用手机拍摄下来,留作证据。但切忌现场干扰警察执法。试想你在执法中,一堆人堵着路不断问这问那,但现场情况有不是很清楚,并且根据相关规定你又不能说,是什么感觉?此外,你根本不知道围观人群中有没有他的同伙,也不知道他们手中有没有武器,普通案件还好,如果是涉毒涉暴的呢?

警察的腐败问题,要和纪委、监察、反贪局去说,在处警现场不是处理警察腐败问题的场所。如果因为警界存在腐败就可以抗拒警察,来个“枪扎一条线、棍扫一大片”,结果还是那个无法无天,苦了的还是我们这样守法公民。

法律依据

《刑法》第277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编者注:被执法当事人以拍摄视频、照片为名故意妨碍警察执法适用于该条;围观人员以阻碍警察执法为目的的拍摄(闯入中心现场、拍照时辱骂、诽谤办案民警)同样适用于该条。

▼执法现场服从警察的命令

民众也应该注意围观拍照应该有边界意识。拍照不能影响警察的正常执法行为。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正在侦查、预审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和侦查、预审工作情况都属于国家秘密”,其中包括案件的询问、讯问笔录,案件的现场勘查、现场照片、走访调查等情况。因此不要拍摄敏感的案件现场或侵犯当事人的隐私。

警察泄露国家秘密是违法的,其他人员窃取、泄露以上内容同样也是违法的。轻则现场警察会对你拍摄行为进行警告要求你当场删除照片,重则甚至会被拘留。随意拍摄执法抓捕活动不仅仅会暴露警方行动。甚至拍摄涉及抓捕毒贩、涉及国家安全等的执法活动很可能会暴露警察的身份,陷他们于危险之中。

▼不要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进警戒区

根据《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对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自进入警戒区的,经警告无效,可以强制带离现场,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造谣 将受到法律制裁

拍摄警察执法的视频应力求客观,尤其是将视频传播到媒体或网上,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很多掐头去尾的小视频在网络上传播,本身不能起到还原事实真相的目的,更多为传播者达到某些不法目的创造舆论氛围。这种行为性质本身是很恶劣的,因为它很容易损害执法机关的形象,引起社会的混乱,公众的恐慌。

公众对事件的认识,缺乏连贯性。看得到开头,看不到结果。往往是是事实得到澄清后,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得不到弥补。一个个鲜活的例子说明,传谣有风险,发布要谨慎。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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