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老王与妻子相继去世后遗留下一套房屋,该房屋在老王还未去世时就出租给了租客祁钰。老王去世时未留任何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在老王去世不久后,租客祁钰找到老王的儿子,提出要购买老王的房屋,老王的儿子立即表示与其签订合同即可。老王的女儿得知房屋被卖后便回来讨要房产,但老王的儿子却告诉她,她都已经出嫁了,房子没有她的份。协商不成后,老王的女儿将儿子告上法庭。
问题:在这起继承案件中出嫁的女儿有没有继承权?老王儿子跟租客签的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冶兆忠律师解答:
根据上述案情,老王的女儿作为老王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享有继承权的。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及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之规定可见,女儿享有继承权,是否出嫁不影响其法定的继承权利,其对该房屋享有产权份额。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老王女儿和儿子共同享有对该房屋的产权份额,为共有权人,但儿子单独处分了该房屋,视为无权处分。根据上述规定,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该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但后期因女儿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导致无法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租客可以要求老王的儿子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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