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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如何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三)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523人看过


【专家视点】

1.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通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为了正确履行这一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育费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原则。子女的抚育费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两部分。子女所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原则上应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对于随一方生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当然,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愿并有能力承担全部抚育费,也可不要他方负担,但不能等于放弃今后向他方索要抚育费的权利。至于形成抚养教育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继父母在一些情况下可自愿放弃不给付抚育费的义务。应在婚姻立法上规定,继父母在继子女处于特殊情况时,不得随意解除给付继子女抚育费的义务。特殊情况包括继子女的生父母死亡;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后,对方又无抚养其生子女的能力;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后,对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等。即便继子女尚未出现上述特殊情况,也应在解除其给付继子女抚育费义务之前,有提前通知继子女的抚养义务人的义务,并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以避免出现双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现象。


(2)抚养费的数额。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加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按照下列标准支付:有固定收入的,抚养一名子女的抚养费可按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抚养两名以上子女的,可按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建议婚姻法中应明确在什么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抚养费。


(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分为下列三种期限:第一种是无条件给付期限。一般指从子女出生到18周岁为止。第二种是有条件的不给付期限。一般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靠其自己劳动收入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第三种是有条件的给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应当负担抚养费。此外,对于离婚前一方长期停付抚养费的,离婚后可酌情由一方补付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4)抚养费的给付方法。抚养费的给付方法一般应在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写明,可给付现金,也可给付实物。凡父母有工资收入的,一般按月或定期给付。在农村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特别是涉外婚姻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给付,婚姻立法上应要求基本上一次或几次付清子女抚养费,这样既能要求义务人及时迅速履行义务,又尽可能避免执行上所带来的麻烦。对于无固定职业的人员,下落不明的人员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给付,笔者认为,应当从其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一部分作为抚养子女的保证基金。如果一方再不履行抚养费义务,可用共同财物来折抵子女的抚养费,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状况。此外,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抚养费判决或调解协议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有关单位有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按月从工资中扣除其抚养费的义务。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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