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发[1993]30号)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专家视点】
1.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对其进行保护和教育的专有权利,亲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亲权是亲属法中的身份权。(2)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因此,亲权不得抛弃、转让或者非法剥夺。(3)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子女成年后,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亲属权,而非亲权。(4)亲权为父母所专有,以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亲权是专有权,只为父母所专有。
——官玉琴:《亲属身份权的民法保护》,载《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13年第2期。
2.亲权的基本内容有两方面:在财产方面,未成年人的父母要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保全和增加这些财产的价值,同时为维护子女利益的需要也可以适当处分其财产;在生活方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进行教养、保护。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安全,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住所或者居所享有指定权,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的行为,有加以必要管束的权利,当未成年子女被人诱骗、拐卖、劫掠、隐藏时,亲权人享有请求交还该子女的权利,以及父母排除他人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人身侵害的权利。
——吴春岐主编:《新编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法律依据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3.民事上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有损害事实存在;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李芬:《监护权纠纷案件》,载《中国律师》2012年第3期。
<注:本文摘自最高法院肖峰法官、菏泽中院田源法官主编《婚姻家庭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一书(共743页) >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