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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已共同生活彩礼应否返还(一)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44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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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刘某;被告:李某。

原告刘某、被告李某经媒人王某介绍,于2016年农历腊月二十八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正月初六订婚,2017年农历正月初十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订婚时原告给被告订婚礼金10,000元,结婚时给彩礼100,000元及项链、戒指、手链(价值32,000元)。原、被告同居后,一同去北京到原告刘某父母务工地方居住生活,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被告李某于2017年3月不辞而别。


原告诉称:要求判决被告返还彩礼142,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并未收到原告142,000元彩礼。被告与原告已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近一年时间,且被告与原告同居生活期间被告怀孕流产。现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媒人王某作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建立婚约的经历者,其出庭作证的证言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证人王某的证言,可以认定被告收受原告彩礼款11万元及项链、戒指、手链的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因习俗给付对方较大数额的金钱、较为贵重且有特别纪念意义的物品,接受钱物的一方在婚约解除时应予以返还。但鉴于被告已与原告同居生活,在婚约解除过程中原告也存在部分过错,因此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0,000元。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现金60,000元。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男女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上应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

(2)彩礼金额返还应该以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为前提,对于共同生活期间因共同生活消费支出的彩礼,如有证据证实的,则不应返还。

(3)对于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怀孕生子、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返还的数额及比例。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彩礼返还纠纷案件,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给付方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应自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日开始起算。

(2)因广大农村及偏远地区给付彩礼的现象较为普遍,《婚姻法解释二》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对返还彩礼的情形作出规定,适用该解释第10条的前提是当地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如果当地没有这种风气存在,就不存在给付彩礼的问题。

(3)因男女双方给付彩礼的行为往往单独进行,诉讼活动中举证证实存在彩礼给付行为的难度较大,一般缺乏直接的给付凭证。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通过媒人的证言、取款凭证并结合其他证人证言、当地风俗习惯作出认定。

(4)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双方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会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怀孕生子、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返还的数额,在缺乏统一裁量标准的情况下,各地法院酌定返还的比例不尽一致。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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