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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的类型及后果-由李小璐疑似出轨说起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679人看过

最近媳妇高度关注李小璐的疑似出轨事件,还不时叹息贾乃亮真是很可怜。


李小璐开了挂的人生真的有够彪悍——


5岁出道,17岁拿下金马奖最佳女主角,成为史上最年轻的金马奖影后得主


至今无人超越。如今出轨也闹的满城风雨。


我看了一些相关报道,贾乃亮追的李小璐,而从一开始,贾乃亮就处于弱势,李小璐可能一直心有不甘。

有些夫妻一方,仗着自己年轻,漂亮,聪明,风趣,觉得什么人都配不上自己,觉得自己永远是选择方,永远都不可一世地去挑选,去新鲜,去厌倦,去伤害。后来明白,年轻就是本钱,这话没错,但这本钱不是去伤害别人的资本,更不是去伤害喜欢自己爱自己的人的资本。仗着自己年轻,什么都敢做。然而想到张爱玲的那句:你年轻吗?没事,过两年就老了。 着实惶恐。总之一句,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大体就是这样。


出轨最可怕的不再于让感情破裂 而是摧毁信任和自我认同感 

你会发现你再也没法相信这个人了 他就坐在你旁边或者睡在你枕边 你总是觉得 他在透过你看另一个女人

你不在相信自己的魅力 不在相信自己独一无二 也不再相信未来 

说到底 你不能彻底原谅他 你也不会再接纳你自己


“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但根据具体情况,违法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也就是说每个类型的出轨,所对应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



1

通奸


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


通奸的理解:

1)属于婚外性行为,主体中至少有一方是已经结了婚,有婚姻关系存在的;

2)是双方自愿的两性行为,并非一方欺诈或胁迫另一方而发生的;

3)具有隐蔽性,双方虽是自愿的,但是双方并不会明目张胆对外公开;

4)只是偶尔的,双方并非持续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这也是与同居的主要区别;

 

通奸的法律后果:

无过错方不能据此得到离婚损害赔偿,通奸虽然是违反法律和道德的,但是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列举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并不包括该行为,也就是说无过错方想以通奸为由在离婚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主张,严格从法律上来讲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是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不代表另一方没有过错,在实践中有些法官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所考虑。

 


2

     同居


最高法司法解释将此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的理解: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都提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于何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是发生在男女异性之间,其中一方是女性,另一方是男性;

2 )同居的双方中至少有一方是已经结了婚有配偶的,另一方可以是单身,也可以是已经结了婚的,即另一方是否结婚有配偶不影响同居关系成立;

3)同居生活期间不是以夫妻名义对外,不会引起邻居或周围人误解双方是夫妻关系;

4)必须是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居住,至于持续、稳定的时间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结合案例,有以3个月为分水岭的。

 

同居的法律后果:  

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既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这也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过错行为,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过错方配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是法定的离婚事由。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通过审理查明认定“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事实成立的,可直接判决离婚;

2) 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无过错方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以过错方的个人财产作出适当赔偿。


3

  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的理解:

1)构成重婚的主体有两种,第一种是有配偶的人,第二种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

2)表现为登记结婚或者是形成事实婚姻,但是随着婚姻登记制度的完善,结婚登记形成重婚的越来越少,而因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的相对多一些,事实婚姻的成立需要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邻居或其他人也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


重婚的法律后果:

构成重婚罪,除需要依据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外,还会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上的责任与上文中提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责任相似,此处不再重复。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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