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点】
1.非婚生子女即我们常说的私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具体来说,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男女双方未婚所生的子女,通俗地说,就是男女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生的子女;第二部分是已有婚姻关系的男或女与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发生两性关系所生的子女,通俗地说,就是已结婚的男女与其他人(不是自己的夫或妻)所生的孩子。
长期以来,人们对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就带有一种歧视的眼光,因为在人们的印象中,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往往与婚外恋或非法同居相连,而婚外恋或非法同居本身就为人们所唾弃,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也就连带着为人们所不齿。非婚生子女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不仅仅涉及一个道德问题,也深刻地涉及一个法律问题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和一个经济问题即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黄娟:《从歧视走向平等——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变迁》,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
2.我国法律在处理非婚生子女问题时,总的来说,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进行了详细全面的法律保护。《婚姻法》第25条第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可见,在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同样适应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私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
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在这里,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也适用《婚姻法》第21条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婚生子女对父母享有哪些权利,非婚生子女对父母就有哪些权利;婚生子女对父母需要履行哪些义务,非婚生子女也同样要对父母履行哪些义务。
在法律上,生父、生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明确了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应尽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与生身父母之间是一种基于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是永远存在的,不会随着主观和客观因素而发生改变,也不会因生身父母的某种“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单方面宣告而发生变化。但是,社会生活中,大多数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往往是一段婚外情或婚外恋的“附属品”。在我国,传统上非婚生子女为社会道德和当事人家庭所不容,这就使非婚生子女天然地处于一个弱势地位,他们时刻面临被抛弃的危险。尽管生父、生母存在过错,但孩子是无辜的。
因此,为防止不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生母一方由于道德和家庭的压力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律用这种明文规定的形式,明确了生父、生母对非婚生子女应尽的义务。而至于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数额、给付方式等问题可由生父、生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依法判决。
——韦留柱:《确立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社会意蕴》,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3.非婚同居现象日趋增多,与之相伴而生的非婚生子女也日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非婚生子带来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行为是有违社会的道德准则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负担的多少、负担的方式,应根据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经济状况,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诉请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强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陈雪萍:《我国非婚生子女准正与认领制度探究》,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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