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18岁的少女可人与大她18岁的有妇之夫钱某,认识不久后同居。同居期间,钱某一直表示会与妻子离婚而与可人结婚。5年后,钱某也没有兑现承诺,可人决定与钱某分手并要求钱某支付“青春损失费”20万元。胡某同意分手但不同意支付“青春损失费”,于是可人一纸诉状将钱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青春损失费”20万元。
另外,也常有夫妻结婚多年后离婚,女方向男方索赔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的情况,“青春损失费”法律到底是否支持?
律师分析
1、“青春损失费”只是通俗的说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青春损失费”也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在上述案例中,可人本来与已婚者同居,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更涉及违反公序良俗。
2、在夫妻离婚案中,如果对方同意支付相应补偿的,法律并不禁止。但是,在本案中即使钱某支付了这笔“青春损失费”,其合法妻子也可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3、对于两人均未婚的情况下而同居情形(恋爱同居),如果女方人工流产而产生的手术费用、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要求由二人分担的,一般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外,在离婚诉讼中还存在几大误区:
1F
一大误区:有婚外情就可离婚
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如把握不当还很容易构成不法侵犯别人隐私权。
2F
二大误区:对产权登记存在认识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哪一方的名义登记,只要没有特殊的约定,都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分割。 一方父母婚后赠与房产,没有明确说明的,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也为夫妻共同财产。
3F
三大误区:小孩抚养误区——抚养费和抚养权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或者认为小孩子判给对方后,自己就再也没有机会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无法解除的,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如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
4F
四大误区:离婚了就别来找我
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探望小孩,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并可应一方的要求强制执行。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