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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被负债--如果要离婚怎么办?(二)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512人看过



  《婚姻法》24条,
 
  婚姻期间被负债了怎么办?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如下:1、你能证明债主和你的配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你们夫妻实行AA制,且债主知道;3、你能证明配偶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然而,在实践中,如果配偶有心恶意举债,一般不会和债主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之间的债务属于两个之间的秘密,根本不会轻易告诉第三人;金钱属于动产,想要证明配偶所举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不容易。所以当事人若非法律人士,千万别以为靠自己就可以轻易解决问题,否则后果可能会很严重!
 
  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被负债”在搜集证据证明涉案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时,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比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是其他能够证明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况,比如录音、证人证言等。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因为一般情况下夫妻间财产、债务约定是秘密的,第三人无法得知,而在该类型纠纷中,夫或妻必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进行举证,比如录音、证人证言等。
 
  3、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约定由侵权人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
 
  4、夫妻一方因违反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而依法承担或自愿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由该义务延续、变更、更新而形成的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5、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将债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认定其为个人债务。
 
  因为货币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所以无法证明这张钱用于什么地方,那张钱用于什么地方,所以举证也是有难度的。实践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后生活的关联性及合理性。比如证明借款前后,家庭的生活、设施等并没有发生什么改变等。如果因为感情问题已经分居,可以提供双方已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证据。以上相关事实这些可以通过居委会证明、邻居和物业人员的证词等予以证明。
 
  6、还可以举证工资单、工资证明等证明自己的收入,同时期的银行存款等等证明自己的家庭生活与涉案借款无关。
 
  7、举债一方的资金去向,也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可以通过其银行流水等等以证明其去向。
 
  律师提醒,如果当事人需要承担的债务巨大的话,那么最好聘请资深律师介入,借助律师的知识和经验来搜集相关的证据,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否则的话当事人很可能需要为自己举证不力埋单,需要用数年,数十年,甚至一辈子来还债!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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