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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规定:离婚后给孩子抚养费的最新标准是什么?

发布者:王菲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586人看过

       按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有小孩的家庭中,要是夫妻离婚的话,那就必须要对小孩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问题作出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决。此时,夫妻双方应该都比较关心小孩抚养费怎么算的问题。 

一、法院应该怎样确定子女的抚养费: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那么给孩子抚养费的标准是多少呢?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计算子女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有固定收入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按这个规定,如果有一个王先生,已与太太离婚,有一女由太太抚养,他是普通职员,每月工资为2000元,在子女抚养费诉讼中可以判决由他支付的抚养费可以在每月400-600 元间。
 2、无固定收入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这个规定,如果有一个李女士,她是无业人员,收入不固定,已与先生离婚,有一子由先生抚养,在子女抚养费诉讼中可以依据同行业平均收入来确定。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1990年1月2日登记结婚,与1990年11月25日生一女孩张小,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0年初双方分居,2002年冬天被告离家在其母亲处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2001年被告因原工作单位产业调整而下岗,之后一直未有稳定工作。
法院观点:
       受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长期分居,夫妻感情难以维持,双方均同意离婚。因被告已下岗,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可以城镇居民一般月收入600元计算,由被告负担20%,每月负担张丹抚养费120元为宜。判决如下:
1、准予原告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2、婚生女儿张丹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03年7月1日起每月负担抚养费120元,(每年分两次给付,时间是当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每次负担全年抚养费的一半,2003年7月1日应付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


三、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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