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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样送检和鉴定报告出具的时间规定

发布者:李凯律师|时间:2020年08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11916人看过


司法实践中,关于血样送检的时间和鉴定报告多长时间能下来做法不一,很多当事人也多次咨询这一问题,为此,笔者梳理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血样送检和鉴定报告出具的时间规定,供大家参考。


1.公安部于2011年下发公交管(2011)190号《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对血样提取、固定证据、血检送检等方面作了具体详尽的规定。该《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第六条规定“要切实提高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效率,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即3日送检,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2.司法部2016年5月1日起修订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该《通则》规定了3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对送检时间未作规定。


3.公安部2017年下发公通字(2017)6号《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另有规定,或者侦查破案、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或者鉴定内容复杂、疑难及检材数量较大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该《规则》规定15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意见,但对送检时间也未作规定。

4.公安部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该《程序规定》规定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进行检验,3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意见,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十日。同时该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本规定所称一、二、三、五、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综上,


1.以上四部法律文件中对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均作出了规定,即分别为3日、15日、30日、或者还可以双方约定,最长不超过60日,可见,因出具鉴定文书的时间均无限制性规定,只要最长不超过60日便可认为是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


2.血液何时送检的问题,公安部2011年《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和2018年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规定了3日内送检,因此对于血液送检时间应当参照公安部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2011年的《指导意见》实施,即应当在三日内及时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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