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保证金”、“出轨费”、“空床费”层出不穷。大家最关心的莫过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署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条规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将道德准则融入法律规范,即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诉人们,国家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本条仅仅是关于夫妻之间应当忠诚的倡导性规定。 那么夫妻之间签署的“忠诚协议”是不是就是无效的呢?笔者认为,显然不是。夫妻之间签署的任何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第三人、社会共同利益,都是有效的。至于这样的协议有没有法律强制力,笔者认为法律不能够赋予这样的协议以强制执行力。 首先,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一旦这样的协议被赋予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便可以请求当事人法院居中裁判。但在诉讼中,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一方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另一方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协议的真实性的证明倒是不难,但证明对方违反忠诚协议就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其次,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再次,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就如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是否履行全凭债务人的自愿。 因此,就目前在婚姻关系中,想要通过“忠诚协议”保护自己,还是不太现实的,但是可以通过别的方式去保护自己,比如夫妻间财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