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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重视做离婚规划的结果可能是“人财两空”

发布者:秦仁普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443人看过

不重视做离婚规划的结果可能是“人财两空”


献给所有准备离婚的人,这样人财两空的离婚结果,是你想要的吗?


我们来看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为获得七岁孩子抚养权,男方近乎净身出户,一年后女方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前不久有人咨询我小孩抚养权问题,大致内容如下:在与对方协议离婚时为了获得小孩抚养权,他没有要任何财产,并且约定女方无须支付小孩抚养费,女方同时享有探望小孩的权利,离婚时小孩7岁。现在因为女方行使探望权与男方起争执,女方不满欲起诉变更抚养关系。他的问题是,如果女方起诉变更抚养关系成功率有多大。他的疑惑是,如果女方的请求得到支持,那他不是很“亏”吗?离婚协议都约定好的,就可以随意变更吗?

  收到他的提问,其实我是觉得很遗憾的,但凡他问过我做离婚规划,我是绝对不会给他出具这样近乎“净身出户”的离婚方案。

  我这样答复他:

  女方起诉变更抚养关系,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须要有变更抚养关系的依据。通常支持变更的理由是:八周岁以上小孩愿意随同另一方共同生活以及原直接抚养人出现了不利于抚养小孩的条件,又或者是双方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在这个案件中,离婚时小孩已经七岁了,现在小孩马上就要满八岁,而小孩一直由女方正常探望,只要小孩满八岁,并且表达出愿意随同女方一起生活的意思表示,在女方没有严重不利于小孩成长的环境时,法院一般会支持变更。

  至于你提到的“亏”和随意变更离婚协议的问题,这并不是对离婚协议的随意变更,而是出现了新的情况(小孩八周岁了,更愿意随同对方生活)。至于你讲的“亏”,我认为原因在于你没有考虑变量。你没有考虑到孩子即将满八周岁,抚养权的归属可能会有变动的情况下,就放弃了全部财产,显然你这个离婚方案做得并不完善。

  他又追问,如果女方起诉我变更抚养关系,那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吗?

  我这样答复:你在离婚协议里面约定女方不支付抚养费,这个约定对你们双方是有效的,但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法定权利不因离婚协议约定而受限。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但是你们现在离婚才不到一年,你的抚养能力并未发生变化,这个时候去法院起诉未必能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人财两空的局面是因为你在做离婚方案时没有考虑到变量


  案例二:离婚时一人一个孩子,一年后,男方起诉变更大女儿抚养关系

  去年一个女客户,她在法院调解离婚的时候,做的离婚方案是,大女儿七岁半归属于自己抚养,小女儿三岁半由男方抚养,双方互相不负担抚养费,然后房子卖掉后钱一人一半。

后来遇见的问题是:她配合男方卖房子之后,男方独占售房款不给她钱,她起诉分割售房款案件结束后,男方去当地法院起诉变更大女儿的抚养关系,法院判决大女儿的抚养权也归属男方,并由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在她的这个案件中,乍看之下她在法院调解离婚的方案没有问题,两个女儿一人一个,房子卖掉分钱一人一半,但是她有两点没有考虑周全:

第一个是环境因素和大女儿的年龄增长这个变量没有考虑到。离婚后她去大城市打工,男方在老家。她将大女儿扔在父母家,而父母家同男方家仅有不到500米的距离,女儿自然同爸爸亲。等她打完分割房款的官司,大女儿已经满8周岁了,法院把大女儿判给谁?当然判给男方。两个孩子,她一个都没有了,还要给抚养费,这个打击不可谓不大!

第二个是考虑离婚方案以及实际履行中谁掌握主动性。房子卖掉后一人分一半钱这个约定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实际卖房过程中,房子是她配合男方一手去卖掉的,男方收的钱,男方后面收款后不给她钱,然后把钱转移走了。她打赢了官司还要去执行,面临执行不到钱的境遇。如果在卖房过程中是她去主动卖或者她收款或者引入资金监管那就不是现在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局面了。

综上,人财两空的局面是因为你在做离婚方案时没有考虑变量、没有做全局考虑和没有风险意识。

 

这两个人做的离婚方案都让我觉得很遗憾,第一个好在是当事人自己做的,我觉得他自己做的那他就接受好了,再想办法同女方好好协商看看也许还能有所挽回;但后面的这个是代理她离婚案件的律师帮她做的,现在的局面会导致后面他们还要继续打官司。

由此可见,这种变量观、大局观和风险意识并非人人在做方案时能够考虑进来。

 

而我常常在面对我的客户,尤其是婚姻家事类案件的客户时,我经常会问到以及提示他们,你们做好离婚规划了吗?

1、你真的决定好离婚了吗?离婚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2、你打算以什么样的方式离婚?要知道,我们国家目前仅有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以及法院诉讼离婚两种途径,所以你有同对方协商过离婚方案吗?她的离婚方案是什么?

3、在目前并没有明确证据显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下,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你要做好起诉两次并且时间上要跨越一年半载的准备,诉讼期间,关于收支情况、孩子抚养问题以及离婚方案都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及时沟通和调整,另外还有诉讼的相关费用问题,你是否做好了心理预期和决定?

4、在婚姻确实名存实亡的情况下,根据你目前实际握有的家庭财产以及掌握的家庭财产线索及对方存在过程的证据来看,可能目前并不是提起诉讼离婚的最佳时期,你是否愿意在我们律师的指导下协助完成相关证据的搜集,从而继续推动本案?

5、你目前的情况可能更需要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如果仅签署《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前对于财产分割方案的最终确定仍然是有风险的……

 

事实上,离婚规划和离婚方案是我办理离婚案件时给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最重要一部分服务内容,我认为好的离婚方案必须建立在全面了解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也与我们律师同当事人保持友好的互动反馈和互相协助密不可分。

所以,我倡导离婚案件实行“精细化法律服务”:按需沟通,主动反馈,随时协助,专业指导;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当事人作为客户虽然不参与所有环节,但所有的环节以及注意事项都必须对当事人公开、透明。

我向咨询离婚的客户这样介绍我代理离婚案件提供的法律服务:离婚规划,日常咨询,撰写离婚协议、婚内(前)财产协议、离婚方案制定及谈判;代理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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