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仁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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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留下遗嘱让外孙继承,为何外孙却没能继承到?

发布者:秦仁普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858人看过

今天我给大家讲一个我在2019年亲自办理的案例,用这个案例给大家说明一下,为什么外公留下的遗嘱,外孙却没有办法继承遗产。

 

当事人的外公和外婆生前留有公证遗嘱,遗嘱内容是,将其名下房产份额遗赠给外孙,该遗嘱由当事人持有。

后面外公先去世,外婆后一年去世。外婆后事办理结束后第六个月,当事人想起当时外公外婆留下的遗嘱,于是拿着两份公证书去公证处准备办理继承权公证,结果公证处告知当事人过了时效。

当事人没有办法,找到了秦律师,秦律师代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了遗嘱继承诉讼,通过诉讼当事人按照遗嘱内容继承了外公外婆的房产。

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外公外婆留下的遗嘱,外孙依照公证遗嘱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为什么公证处说过了时效呢?

按照当时的《继承法》第25条,现《民法典》1124条第2款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然后我们看一下《民法典》1127条发现,遗产继承的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也就是说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那么本案当事人依照遗嘱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实际就是属于接受遗赠,按照法律规定,是需要在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的。那我这个当事人的案子,公证处认的时间是死板的,已经错过了公证处能够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时间,所以没有办法通过公证处去办。好在,我这个案子法定继承人之间没有争议,最终通过诉讼顺利实现了遗嘱继承。不然,如其他继承人表示我方未在知道受遗赠后60天内表示接受遗赠的,法院会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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