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显正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陕西

牟显正律师

  • 服务地区:陕西-汉中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8: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蓝鹏(汉中) 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59809299点击查看

赵XX与XX公司,李X,陶XX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牟显正|时间:2020年09月03日|2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显正,陕西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XXC、D单元。

法定代表人:玄XX,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X,陕西XX律师。

原审被告:陶XX,女,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XX,现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大河坎绮香郡小区9号楼2单XX。

原审被告:陶XX,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XX,现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大河坎绮香郡小区9号楼2单XX。

原审被告:李X,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XX。

上诉人赵XX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及原审被告陶XX、陶XX、李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出现了新情况,案件事实需要重新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55元予以退回。
  • 全站访问量

    22973

  • 昨日访问量

    4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牟显正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